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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份额是什么意思?

2024-10-12 18:13:53律师案例1

一、购房份额是什么意思?

你是指多个人共同出资购房,从而对房屋实现按份共有吧。那所谓购房份额就是指按照出资比例,在房屋产权中所占的比例。

二、两个人买房子,一方出的少一方出的多,要写两个人名字,现在如果写个字据,说明情况,将来在法律上有效吗

首先说明无效!除非你的字据到当地公证处公正!要是以后分财产的话,一人一半!

三、不动产投资:家庭房产份额协议怎么签

不过也有人想出了应对策略,即签订房产份额协议。所谓份额协议,是指根据出资情况,各出资方约定所占份额比例。一旦因为变故,比如离婚,需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时,便可做到有据可依,而不仅仅只是依靠产权登记按照“共同共有”来对待。

婚房可签份额协议

上海的老徐可能要为自己当初的大意后悔一辈子了。

老徐是个工薪阶层,家庭收入全部来源于工资收入。两年前,因为儿子结婚,老徐卖掉了自己的小房子,另外再把自己所有的积蓄全掏了出来,换了一套三房。儿子为了“表忠心”,虽然女方没出一分钱,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而老徐也认为,反正房产最终是儿子的,于是便没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和妻子的名字。谁知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小夫妻俩感情出现了问题,离婚在所难免。在财产分割时,女方提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虽然老徐夫妇竭力证明房产为自己所购,但因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并未采信老徐的说法。虽然他最终留住了房产,但其代价是必须给女方支付约80万元的现金。

如果老徐当时签订一份份额协议,则完全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形。有律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婚前贷款购房房产归个人所有。但如果像老徐那样,把对方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不管是否出资,均属于产权所有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房产为婚前所购,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前财产。

对此,律师建议可以签订房产份额协议。也许有人会心存疑问,这种做法与我国《物权法》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以产权登记为准。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介绍说,房屋产权登记,主要是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就是让第三方了解房屋产权属于哪些人,占多少份额。举例说明,如张三要买李四的房产,此时,他可以通过李四提供的房产证,了解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对内效力而言,房产证并非唯一的依据,有些时候,份额协议的作用更大。关于这一点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33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而确认权利的凭据,就是事先签订的份额协议。

法律界人士表示,签订房产份额协议应该把各出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出来,需要留意两个方面:其一是协议内容应该不能出现冲突的地方,比如前部分条款中承认按协议规定“按份共有”,但在后面的条款中却也承认是“共同共有”,这就显得自相矛盾了;其二是应该具备可执行性。比如在协议中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但在产权登记时,却并未把自己的姓名登记上去,这会导致另一方完全可以背着他(她)将房产先行处理掉,从而使得权益无从得到保障。

律师提醒说,为使得房产份额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协议关键内容最好在房产证上体现出来。王展表示,其实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可以要求主管部门在房产证上载明各方具体份额,具体可在附记部分,把各出资方所占份额数详细记录下来。业内人士表示,在房产登记过程中,一般不会做此类提醒,因此如果是共同出资买房,如未事先约定份额,同时也未签订份额协议,那么在离婚析产时,基本上会以“共同共有”来对待,即被均分。

增强约束是关键

也许会有人觉得,如果婚前签订房产份额协议,会显得男方没有诚意,更是让女方觉得自己被人提防而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有没有一种更为巧妙、柔和的做法,让双方都能接受,而且又不会伤害到彼此?答案是肯定的。

王展介绍说,可以考虑采取有条件赠予的形式,来对双方进行约束,保护小家庭的稳定。比如父母可以事先和儿子、儿媳约定,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一旦两人婚姻关系破裂,尤其是儿媳提出离婚的,父母有权收回房产。当然,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形,房产则归两人所有。

四、我和朋友在一起买的房子,有双方签订协议,以后产生纠纷协议取到法律作用吗?

如果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为了更好的产生作用,还是去进行公证。

同时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是多人的,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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