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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2024-10-11 03:13:55法律论文1

一、什么是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财产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资金运作的基金当事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有哪些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网友咨询: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律师补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三、学校强制托管去哪里投诉

一、学校强制托管去哪里投诉

1、学校强制托管去教育局投诉,具体投诉方法如下:

(1)遇到学校强制托管,可以带着证据向当地教育局举报;

(2)举报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报学校强制托管;

(3)可以向媒体曝光,引起媒体采访取证;

(4)可以打当地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学校强制托管问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学校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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