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所有权
一、关于法律所有权
不能要回,小刘给女友买手表是一种赠与的方式,这就使小林获得所有权,小偷小张将表偷走在法律上规定赠与别人是无效的,所以小夏是不能得到所有权的,但是又被小周拾得,并以9000元卖给表店也是非法的,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物再无人受领的情况下要上交国家。”而小任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小刘不能要回!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你好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必将引起变态物权的出现。
3、物权请求权被侵害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第83条规定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物权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物权的一个作用,不是由此所发生的独立权利,因此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本身一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物权所有人基于物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应当将原物返还给物权人。
三、民法中当拾得遗失物又出手专卖的,不管受买人是不是善意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法》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与此有关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四、想知道法律对遗失东西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规定:拾得物、漂流物应当返还失主
五、物权法针对私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依据宪法的精神,参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一、作为私人所有权的主体,这里的“私人”不但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二、《物权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列举了以下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一)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主要包括:1、工资。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二)房屋。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因为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三)生活用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四)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所必需的基础物质。(五)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私人只能对其合法获得的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换句话说,《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只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对非法获取的财产,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缴。行为人还要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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