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没有过户能否公证?
房屋买卖没有过户能否公证?
房屋买卖没有过户是可以进行公证的,但对于公证也是针对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在公证了没有过户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于没有过户的房子所有权还不会是属于自己的。一、房屋买卖没有过户能否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公证,房子公证了没过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只是对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所有权。房屋交易虽然办理了公证,但还应该以过户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产权登记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到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四、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买卖是可以进行公证的,但在公证时就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公证之后的合同就会更具有法律的效力,在公证了之后一定就要及时的进行办理过户手续,只公证没有过户同样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存量房网上签约制度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一房多卖”等情况出现。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怎么办,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如何处理?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江会敏律师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与网签合同不一致的,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视合同有效,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致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江会敏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江会敏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协、上海律师协会、上海法学会会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她具有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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