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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4-10-10 02:08:41律师案例1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答案:第一问,合伙关系成立。因为高某与杨某,程某之间分别订立了合伙协议。

第二问,李某的货物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与高某是合伙关系,对货物的损失无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杨某具有重大过错,所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李某德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伤的,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所以应由高某赔偿。

盗窃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醉酒后乘坐乙驾驶的出租车,下车时将手机忘在车后座上,没有拿,随后乙开车离开,中途丙又搭乘该出租车,发现后座上有一部手机,便悄悄装入自己口袋,并关机,之后到二手手机店卖了。此行为属于盗窃。因为出租车属于特殊空间,甲遗落手机后,该手机的控制权转为司机乙所有,丙秘密将手机占为己有,是盗窃行为。

如果是司机乙将手机拿走,拒不归还,则属于普通侵占罪,由甲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相关生命伦理学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位5岁女孩患肾炎继发肾功能衰竭住院三年,一直做肾透析,等候肾移植。经父母商讨,同意家人进行活体移植。经检查:其母因组织类型不符被排除,其弟年纪小也不适宜,其父中年、组织类型符合。医生与其父商量用为供者,但其父经一番思考决定不做供者,并恳请医生告诉他的家人他不适合做供者,因他怕家人指责他对子女没有感情,医生虽不大满意还是按照他的意图做了。

讨论:医生“说谎”道德吗?其父的做法对吗?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伦理学总原则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父亲与女儿相比,若非特殊情况,应是女儿对社会的利益更大。因为女儿尚小,有更大的潜力。除此,父亲为女儿牺牲也有利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促进社会和谐。

所以,父亲献肾才是道德的

最高院关于保证和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

您好,最高院关于保证和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及其解析:

1.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北京公司作为债务人,上海公司作为债权人,约定了一项保证责任。后来,北京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上海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北京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意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北京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案例:某市民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对汽车的质量做出保证。不久之后,该汽车出现了多次故障,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对消费者销售的商品质量做出明确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汽车销售公司对汽车的质量做出了保证,因此市民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证和纠纷的两个经典案例及其解析,最高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进行判断,并依法做出裁决。

劳动合同纠纷15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5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动合同篇)目录

【变更劳动合同篇】

案例一:调整工作岗位的合同变更

案例二:语言沟通难奏效,书面通知勿忘掉

案例三: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就必签无固定期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篇】

案例四:员工声明双方再无争议,还能再要求双倍工资吗?

案例五:员工提出辞职,就等于办结劳动关系了吗?

案例六:无固定期合同,约定解除并非合法

案例七:规章制度的双重约束性

案例八:炒掉隐婚怀孕者单位为何不违法

案例九:工厂搬迁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案例十:规章制度想生效,前置沟通是良药

案例十一:同一母公司内调动,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案例十二:解聘,慎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十三:公告声明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七月四级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第一题根号三,根号五,根号七。

第二题2846,19345,67,8928,143。

第三题14/2。第四题CAD第五题db dac第六题2587,461934,298602。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

  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学校是否有权利开除未成年学生的问题,根据我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学校获得了对在校学生法定的惩戒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尤其对于有权利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学生。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此项宪法权利,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随意剥夺。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49条、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表明,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未成年学生,但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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