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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4-15 04:27:14法律法规1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物权法》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从保障业主民主权利和人身自由等公民合法权利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物权保护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从损害赔偿处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从维护物业管理秩序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从物业公司主体管理角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还有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等一系列关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ktv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KTV管理规定KTV场所中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适用本制度条例内容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KTV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KTV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积极利益的取得,都是有积极的意义,KTV中所有人员都必须要严格遵守本KTV管理制度条例

  第三条:KTV中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都必须要两名以上管理层人员在场,严禁任何一名领导直接负责签订合同

  第四条:签订的各项合同必须遵守KTV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严禁规范规定谋取私利签订对本KTV场所不利的合同

  第五条:严禁任何人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模仿他人字体签订合同,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在KTV管理中负责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之时必须要认真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避免不符合条例给KTV场所造成不必要损失

  第七条:签订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内容都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内容,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合同不得签订

  第八条:合同解除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出现,并且必须要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才可以

市场相关概念?

1.市场是商品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实现产品或服务价值,满足需求的交换关系、交换条件和交换过程。

2.首先,市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即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由一系列交易活动构成,并由商品交换规律决定。

3.其次,现实市场的存在需要若干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存在消费者(用户)一方,他们有某种需求或欲望,并拥有可供交换的资源。

存在生产者(供给者)一方,他们能提供满足消费者(用户)需求的产品或服务。

有促进交换双方达成交易的各种条件,如法律保障,交易双方可接受的价格、时间、空间、信息和服务方式等。

市场监督管理申诉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协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

(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

(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

(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

(四)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行为,并于纠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吊顶的相关法律法规?

吊顶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遵守安全法规,和放火防水基本法律法规

epc项目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1989.04.01)

2.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3.02.13)

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3.11.21)

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广东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承揽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5.08.22)

5.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7.01.10)

6.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7.03.13)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05.20)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7.02.21)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07.13)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复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09.19)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12.26)

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01.01)

1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的复函;

营运车辆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土地置换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复垦后与经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置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建设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复垦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低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应当按照农用地质量等级系数折算为用于置换的农用地的数量;复垦后的建设用地的质量等级高于被置换的农用地质量等级的,与被置换的农用地实行相同数量置换。

第七条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八条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申请置换方可以申请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得置换。

第九条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用地的,还应当包括对农用地质量等级折算的意见。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常用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

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

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

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

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11、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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