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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5 01:27:16法律法规1

医疗监督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卫生监督与市场监督的区别?

      首先卫生监督和市监督的类别隶属不同,卫生监隶属于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隶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次监督范围有区别,卫生监督监管卫生健康委员会管辖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采供血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

     市场监督范围包括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注册,许可,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质量,价挌,知识产权,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酒厂怎么监督?

主要是由食药监部门监管白酒质量。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卫生监督员手册》、《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认证程序》、《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等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提高监督效率。

市场监督顾问的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山东市场所属区域内销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监管

3、负责山东市场所属区域内差旅行政费用及市场费用真实性与合理性监察

4、负责山东市场所属区域内业务人员违规违纪监察

5、负责山东市场所属区域内各项监察工作的总结、整理、汇报

6、其他临时性工作(客诉、旧货盘点等)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年龄:25-32岁,有1-3年食品行业监察工作经验,具备基本财务知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素;

3、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沟通能力,适应频繁出差;

4、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

市场监督所立案标准?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市场监督注册流程?

申请人在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点击“江苏市场监管旗舰店”后,即可跳转江苏市场监管网上登记系统,通过简答、勾选、默认、带入等智能引导,协助申请人录入登记数据,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申请文书,申请人可下载打印后手工签字,可以通过图像扫描系统将申请材料拍照上传。目前该系统对所有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已做到了全开通全覆盖。

市场监督有那些职位?

(一)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保密、信访、督办、接待、财会、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装备、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学会工作、本系统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纪检监察、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稽查科”牌子)

组织起草、审核、清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培训和普法工作;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

承担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拟订辖区内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和监督抽查工作;承担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综合监督管理科

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登记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实施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广告出证及备案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参与市场培育建设和市场布局规划;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全区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经纪人协会、市场管理协会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拟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格式条款订立,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指导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协会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挂“注册登记科”牌子)

调查研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拟订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承担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换证、年审等相关工作;承担涉及计量、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投诉举报中心”牌子)

承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申诉、举报的受理及信息的汇总、分析、统计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牵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负责指导消费者咨询服务,承担12315、12365、12331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七)质量管理与标准计量科

负责辖区内质量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进行监督,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协助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依法处理,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协助组织管理辖区内的认证认可工作,指导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实施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认可、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协助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拟订商标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商标使用、商标印制等管理工作,协助查处商标侵权等商标违法案件;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承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研究拟订全区商标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协助组织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管理辖区内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组织对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等工作。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高能耗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立案处理流程?

一、案件来源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二、立案程序

  食药领域: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工商领域: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应当报请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负责人批准,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质监领域: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15日期限内。

  三、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2)收集证据: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3)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4)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四、调查终结(合议)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食药领域,在调查终结后,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五、法制核审

  由法制机构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与证据、定性、依据、处罚结果、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案件集体讨论

  食药领域、工商领域: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拟作出重大数额罚款(食药:十万元以上;工商:大队二十万元以上、分局十万元以上)等重大复杂处罚案件,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质监领域: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均需提交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七、处罚(听证)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其中,较大数额指公民五千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

  八、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其中,办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

  办理质监处罚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九、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履行结果

  当事人主动履行处罚的,对案件结案归档。

  履行期限内,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的,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并可以按迟延期间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自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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