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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