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的条件?
1、注册成立公司时,必须以实际的资金投入,开设公司银行基本户;
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以及开户行银行对帐单,证明该公司的资金投入情况。(实际上是资信调查,防止皮包公司取得合法票据的出现,如果新成立公司非涉及到国税增值税部分则无关紧要,因为地税买发票暂时来说没有这么严格)
2、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地址必须一致。因为在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派员到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考察,以其真实性决定是否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个因素。这一点地税方面也一样,在其向纳税户第一次供应发票时,必须到其公司经营所在办公地址进行考察,以断定是否对其供应发票。同时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且同样要求具有真实性。
3、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必须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为新成立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申请是否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为起算日期),如果在该段时间内不申请或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在一周年内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销售满180万元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这样公司在销售时必须按销售额的4%(工业为6%)计缴税金,所有进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更为不利的是客户不愿意接受4%的抵扣,使公司业务较难拓展。
4、如果新成立公司在短期内不准备购入固定资产,那么在出具验资报告书中,出资者至少要以少量的固定资产作为实收资本报入。因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固定资产清单,且会对其来源进行核对。
5、必须取得与供货商、承销商签定的购、销合同。
6、必须在公司成立15日内建立帐册。
以下简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认定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国税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
(7)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件
(8)固定资产目录表
(9)验资报告
(10)银行开户证明及对帐单
(11)公司购、销合同以及章程
(12)会计证和办税员证
(13)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新办企业可不提供)
初认定的须由法人代表亲自到税务公局送交资料,所以外地公司在注册时应考虑法人代表这一问题。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时限和程序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时限和程序
根据规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营业执照登记日期算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四)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五)审批。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六)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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