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最新颁布法律法规(教育最新颁布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4年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2017我国颁布了哪些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2017年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残疾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帮助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会。
第十条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可以就执行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残疾人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指定的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应当根据其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补偿程度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判断。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评估结果属于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仅可被用于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康复。教育行政部门、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了解的残疾儿童、少年评估结果及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安排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并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提出的入学、转学建议,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残疾学生较多的,可以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级。
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者特殊教育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并适当缩减班级学生数额,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必要时,应当听取残疾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制定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
2003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首部政府采购法,全文约1.1万字,共有9章、88条,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与政府采购法施行同步,2003年1月1日还将有两部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教育学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85年教育颁布教育思想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经历了恢复与发展、加强与改进、全面加强与创新发展三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发展。这一历史性发展对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高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经历了恢复与发展、加强与改进、全面加强与创新发展三个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回顾这一历程,总结、把握其创新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开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新局面,更好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第一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1978年12月~1989年6月)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恢复中发展,在考验中前进。这一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恢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开启了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与学科化的进程。
1.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这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轨道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新时期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发挥作用,显示威力。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标志着党的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任务基本完成。同年8月,教育部为贯彻《决议》精神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特别强调,要以《决议》为教材,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2021年颁布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2.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90号令
7.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91号令
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9.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10.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2部分:化学物
11.GBZ/T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3部分高温
12.GBZ/T229.4-20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
13.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
14.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与林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
《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2018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改,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2颁布了什么广告法律法规?
我国广告法规起步较晚,广告法规的建立健全则是近十几年的事情。1982年6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从而使我国的广告业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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