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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教育法规有哪些(2020出台的教育法律)

2023-04-14 15:27:12法律法规1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有哪些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3、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教育政策现存问题:

1、教育政策“缺席”

所谓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时空下需要教育政策来进行管理的事务或活动没有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我们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应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考虑政策制定。

一方面,问题从潜隐到显现、从轻微到严重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后,从颁布到实行、从实行到起效也存在时滞问题。这个从无到有、从存在到有效的过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现象不仅仅表现为教育政策的供给不足。有的时候,政策过多、过剩也是一个问题,同样会扰乱或限制教育实践的良性发展。

2、教育政策“无能”

所谓教育政策“无能”是指,当前的教育政策不能获得预想的效果,对实践起不到规范和管理的作用。教育政策“无能”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于问题的特殊性、政府能力、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目标群体的接受程度等原因,教育政策有其自身的能力限度。

二是指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主观犯错的倾向,这种犯错倾向往往是因为人们或过于信奉理性、或过于感情用事、或急于办成某事、或追求某种特殊利益而不能从现实出发来考虑问题。

教育法规的渊源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宪法是我国教育法律的基本法源。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来源。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它们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制定了十几部教育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等。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自治法规。在我国,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

(6)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①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主要是就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和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形式。各地有制定规章权的人民政府,陆续制定了一批有关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教育规章是整个教育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和重要补充。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的完备和健全,有助于国家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的实行,也为国家的教育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简述教育法规的类型有哪些?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教育行政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二、教育行政法规1、教师资格条例2、幼儿园管理条例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三、教育部门规章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有,教师法,教育法,教师道德规范

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列举如下: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是指党和国家颁布实施学前教育政策及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2021年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公民平等接受教育。

3.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跟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教育法规体系一般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根据效力等级的高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分为五个层次:

(1)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政府规章)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这五个层次称为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

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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