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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喝酒致人死亡的规定是什么?

2024-10-02 14:45:36法律论文1

民法典关于喝酒致人死亡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喝酒致人死亡的规定是集中在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以及1179条和1190条当中的。比如说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90条明确的规定,因为醉酒丧失了意识情况之下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喝酒致人死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喝酒致人死亡的,要按人身损害死亡进行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因为喝酒为喝酒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之下,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的责任,具体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误工费用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

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

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近年来,酒后滋事案件呈上升趋势,醉酒的人情绪亢奋、容易冲动,甚至丧失正常的理智,导致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由醉酒引发的打架闹事等治安、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外地公安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设立了专门的醒酒救助中心,有的制作了专门的醒酒椅(在铁制的醒酒椅外包了海绵,约束时用较宽的约束带,在醒酒室安装了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看管,严防发生醉酒人员自残自伤)。笔者认为外地公安机关的尝试值得学习,但研究如何规范约束醒酒行为才是处理酒后滋事案件的治本之策。

一、约束醒酒行为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一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规定相比,范围扩大了,从立法本意来看,是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约束醒酒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针对精神病人的约束行为一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行政强制权力,公安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内大胆使用。

二、约束醒酒行为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一)缺少明确的程序性操作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这是目前有关约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规范,但上述规定十分有限,法律规定民警对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绳和约束带进行控制,但这两种警械本身相对手铐难于操作,面对失控的醉酒人,更增大了使用难度,导致民警无法在第一时间将醉酒人制服、约束。另外如对约束醒酒这一措施需不需要审批,如何执行,执行地点在哪,约束时间为多长,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对其进行酒精度的检测,如何对此行为进行监督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取证难。取证难是约束醒酒操作难的一大症结执法实践中,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进行酒精度检测,不承认醉酒,造成对醉酒者的处理困难;醉酒行为一般发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约束地点常常在公安机关,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见证人……如果在约束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情况,当事人在酒醒后进行投诉,由于是“一对一”的证据,公安机关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约束行为是合法、适当的。民警在对醉酒人使用强制措施或带离现场时,醉酒人绝大多数不配合甚至反抗,同时,由于醉酒人神经麻痹、言行失控,甚至伴有暴力性过激行为,容易造成民警身体上的伤害或警用装备的损坏。

(三)实际执行效果不理想。有的醉酒者在被约束前已经受伤或者患有某种疾病,执法民警很难发现、知悉,在执行中容易发生意外;如果对行为举止失控的人使用约束带、警绳约束不当,容易造成对醉酒人的伤害,把握好这个度非常不容易;醉酒的人易自伤自残,也容易造成对民警的伤害等情形。实践中就有公安机关采取约束醒酒行为不当被法院判决国家赔偿的案例。

三、涉及醉酒人员警情处置的对策

一线执勤巡逻和处警民警在接报或者工作中发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时,应及时处警,落实双人处警规定,速至现场,控制局面,制止危险,防止醉酒人员对其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现场处置水平:

一是下传警情指令要准确,接受报警要问清,准备工作要充分,携带装具要全面。对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要在未达现场前了解现场是否存在危险状况、醉酒人员人数,相应地布置处警警力数量,并携带约束带、警绳、胡椒喷剂、录音笔、照相摄像器材等。赴现场后,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或者单位领导进行反馈,需要时及时寻求增援。

二是及时迅速出警,并保持处警警力优势。醉酒者在现场失控对公共秩序构成潜在危害,且能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破坏力。因此,民警在接警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为快速、有效地制服滋事者,避免民警受到侵害,往往需要二比一、三比一甚至更多的警力优势。从工作实践来看,虽然酒后滋事者存在着个人意识失控的特性,但面对较多的着装民警时,在其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存在着对执法者的畏惧心理,对遏制其嚣张气焰相当有效。

三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规定,学会适时依法合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酒人员的行为后果都有明文规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等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是我们依法处置的依据和支持,对醉酒人员现场处置,尤其是遇醉酒者有袭警等情形的,我们广大处警民警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严格依法妥善处置,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并不意味要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四是必须及时、主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警务活动中,时刻都要围绕证据进行一系列工作。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时,其情绪亢奋、意识不受控制,其酒醒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中的行为记忆不清,或者对于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或者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本就矢口否认,有时甚至反咬一口,造成工作极大被动。现代警务条件下,警用装具越来越先进,处警民警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携带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对现时状态进行固定,杜绝“口说无凭”,约束中应利用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全程录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检测,固定证据。

五是应当注意加强对在约束过程中的醉酒人员的监护。约束本身是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公安机关对醉酒人员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后,应当加强监护工作。首先,应即初步判断、确定醉酒人员的生理状态,酒精中毒需就医时应优先考虑送就诊,视情派员在医院监护;其次,应迅速查清醉酒人员的身份,通知其家属到现场,协助做好监护工作,必要时,可将醉酒人员交其家属领回看护,但不得有影响案、事件调查处理的情形存在;第三,对无法查清身份,或者无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属的,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民警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第四,监护过程中有中毒须就医情形的,应当立即送救治;第五,一旦被约束的醉酒人员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六是处理好善后事宜。由于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丧失部分辨别能力和记忆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随身携带的各种物品,并当场进行登记,请现场证人签字。对于可能出现的醉酒者物品丢损或被盗等现象,民警还要走访报警人及目击证人,核实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便事后处理。同时,民警在处置酒后滋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不法侵害,有时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时采取的一些约束性手段反被当事人或家属诬陷为“打人”,造成工作被动。因此,民警出警时必须强化证据意识,配备性能良好的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将滋事者的违法行为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加以固定,并注意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后续工作开展。

四、注重人性化执法,在处置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服务到位

醉酒致死的悲剧时有发生,因此在处置此类警情时,一旦发现醉酒人处于危险情形,民警应立即采取措施施救,确保醉酒人的人身安全。

(一)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和桥梁水沟等危险地方的,应立即将其移至安全地带,让其坐靠;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

(二)对于轻度醉酒者,可让其侧卧休息。对于重度醉酒者,可采用催吐法,缓解酒精中毒,从而保护肝脏功能。如有面色苍白、呕吐黄胆、神志不清、跌倒摔伤等情形的,要就近送医院救治,或立即通知120到现场急救。

(三)冬季要避免醉酒者受风寒,夏季要使醉酒者处于阴凉和通风处,以利于酒精挥发;对于女性醉酒者还要注意保持其衣着整齐。

(四)尽快通过询问同行和查看其随身手机、身份证件、携带物品等方法,及时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监护。

(五)一时查不出醉酒人个人信息的,可带回公安机关约束醒酒。

五、执行约束醒酒需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没有违法行为的醉酒人或者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对案件进行调查的醉酒人,一般不宜直接带至公安机关,可由其亲属、单位领导或者在场的朋友带回或者直接将其送回家。

2、通常情况下,约束的地点不宜在候问室、传唤室等地,以办公室、会议室为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经过特殊处理的醒酒室。

3、对于两人以上或多人醉酒斗殴的,处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护,一方面请求警力增援,另一方面要疏散围观人群,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稳妥战术,将其各个制服。

4、对已被制服的醉酒人,约束带要松紧适当,要让其就地坐靠,防止其跌撞,尽量为其催吐,严禁让其仰卧,以防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

5、对受伤的醉酒人,尽快采取救护措施,伤情较重的立即送医院救治,以防发生生命危险;

6、在约束期限内,应由两名民警进行看护,防止意外事情发生,并设法通知被约束人的家属或者亲友。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总之,公安民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约束醒酒措施,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尤其是在程序性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更要慎重地采取这一措施,既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又要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注意保护民警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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