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什么
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什么
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
1、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2、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和陷害;
3、不得张贴大字报;
4、不得聚众闹事等。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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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1、依法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
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坚持党的领导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必须坚决执行。
不知道你们的书是不是和我们一样,我们是人教版滴,在84页,对于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情况,必要时出示证据和各种证明材料。
不知道你用什么角度?代表还是什么?不能回答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的决定
一、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责定位,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
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积极参与平安深圳建设,建立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犯财产等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建立司法机关常态化交流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更好落实“一国两制”方针。
全力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依法严惩金融诈骗、走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营商环境犯罪,推动完善产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保护制度。结合办案推动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合规建设,促进企业、社会组织依法合规经营、运作。落实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推动构建海洋检察体系,服务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助推城市治理水平提升。健全检察办案公开审查听证、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司法救助,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深入落实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坚持少捕慎诉,切实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坚持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公民正当防卫。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律监督各项工作,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做优刑事检察。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加强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探索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检察室,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取证等问题。建立健全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机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程序违法、定罪不当、量刑失衡等问题。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完善财产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脱管漏管、超期羁押等问题。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做强民事检察。完善类案监督机制,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加强虚假诉讼行为监督,推动建立虚假诉讼参与人信用惩戒制度,对构成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依法监督纠正违法执行、消极执行等问题,推动解决执行难。
做实行政检察。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依法纠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通过行政诉讼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探索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加大力度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健全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完善环境资源类和食品药品类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办理制度,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着力构建法律监督制约体系,形成监督制约、支持配合的新格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有关单位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公职人员不依法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审判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司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和民事、行政案件正副卷宗一并调阅制度,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反馈。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检察机关要定期对本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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