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四大法域是哪四大?
我国的四大法域是哪四大?
中国有四大法域,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
大陆自1949中共以军立国,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来,在法制上先学苏俄,然后被苏俄遗弃,最终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如今已形成了类似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在诉讼以及司法体制上力求学习英美法系的独特体系。
香港自1898年由满清政府割让给英国以来,在司法体制上全盘采用了英国法律体系。如今律师制度发达,司法制度日趋成熟,已经成功的融入了英美法系。
台湾的法制建设,其经历就更加坎坷。可以说,从清末的变法维新,孙中山的共和运动,再到袁世凯篡国,蒋介石的训政,包括国共内站,败走台湾后美国的介入,都与台湾现行的司法结构有着密切的关联。
澳门的情况也比较复杂,葡萄于经过多年的蚕食鲸吞,最终从中国巧取了澳门。由于葡萄牙属于大陆法系,因此,虽然间有变数,但是澳门基本上沿袭了一条大陆法系的发展路径。
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这四大法域之间,在国际法上属于同一个国家,但是在司法体系上却风格迥异。
扩展资料
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中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完成统一中国大业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香港和澳门问题的解决,不仅使中国统一大业迈出重要一步,而且也为国际社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范例。
历经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怀抱,中国人民洗血了香港被侵占的百年国耻。澳门的回归,标志着在中国国土上彻底结束了外国列强的占领。这是旧中国的政府不能也不敢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性贡献。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与英国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香港从此摆脱殖民统治,回到祖国怀抱,走上了与祖国内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宽广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一国两制
中国有四大法域,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
大陆自1949中共以军立国,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来,在法制上先学苏俄,然后被苏俄遗弃,最终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如今已形成了类似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系,在诉讼以及司法体制上力求学习英美法系的独特体系。
香港自1898年由满清政府割让给英国以来,在司法体制上全盘采用了英国法律体系。如今律师制度发达,司法制度日趋成熟,已经成功的融入了英美法系。
台湾的法制建设,其经历就更加坎坷。可以说,从清末的变法维新,孙中山的共和运动,再到袁世凯篡国,蒋介石的训政,包括国共内站,败走台湾后美国的介入,都与台湾现行的司法结构有着密切的关联。如今,以大陆法为根基,兼采英美法长项,司法独立自主,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现代法律体系。
澳门的情况也比较复杂,葡萄于经过多年的蚕食鲸吞,最终从中国巧取了澳门。由于葡萄牙属于大陆法系,因此,虽然间有变数,但是澳门基本上沿袭了一条大陆法系的发展路径。
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这四大法域之间,在国际法上属于同一个国家,但是在司法体系上却风格迥异。
大陆、香港、台湾、澳门
刑法四大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1、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行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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