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发包与承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土地发包与承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发包与承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起诉到法院。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在《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在第一个问题中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季节性很强,因此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意见》第六个问题对于发包方单方任意毁约的问题特别作了规定:“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于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
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产基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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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上述两部法律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就是法律依据。
五、城中村和农村可以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吗
农村属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适用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这种房屋属于不完全产权,即地面上房屋的建筑部份属村民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就是常说的小产权房,这种房屋是不允许买卖的。
按国家的农村土地法律和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经评估,如果宅基地也要交还政府,宅基地也要评估,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家庭补偿。
农村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只能用于承包,要是承包地归集体所有,承包出去获得的款项一般按户口平分。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变,保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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