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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民事赔偿案例?

2024-09-28 17:28:25法律知识1

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代理人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和民三初字第210号;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津一中民终字第0565号

【生效判决认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律所指派的律师未参加该案件的一审开庭审理,该行为系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律所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不宜获得律师服务费,故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

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是否应由律所赔偿。第一,律所指派的律师在案件的一审、二审中,提出了相同的主张,但均未获支持。据此,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败诉,并非由律师未参加一审开庭审理的行为造成。第二,律师的诉讼策略各异,诉讼方式也不同。在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可以看出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认同律师的诉讼方式。在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支持时,以律所错误分析案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律所承担败诉责任并赔偿诉讼费用的损失,不符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返工、维修费用损失是否应由律所赔偿。第一,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签署的委托书中,未授予受托人反诉的权限;第二,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出具反诉状交予受托人并委托其向法院提交;第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本案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返工、维修费用的损失,本案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既可通过反诉的方式主张权利,也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反诉并非主张权利的唯一途径;第四,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结果与律所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此诉请,无法支持。

【案例评析详见】“律师不因诉讼未达预期而赔偿被代理人损失”,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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