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耐心的例子? 古代过年的例子?
古代耐心的例子?
耐心的例子:
古代:越王勾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越国败在吴国手下,越王去吴国当差,忍受了奇耻大辱.勾践满三年后回自己的国家,他卧薪尝胆,不忘亡国之耻.终于,越王在公元前473年,一举打败了吴国.
祖冲之,在世界数学史上第一次将圆周率(π)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七位,即3.1415926到3.1415927之间。他提出约率22/7和密率355/113,这一密率值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的,这项成果领先世界近一千年。
近代:徐特立于1929年赴法勤式俭学时,已经43岁了,然而他却信心十足,惜时如金 ,所以不到一年时间,他就初通了法语,可以到工厂去做工,实行勤工俭学了。
古代过年的例子?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宋朝王安石过春节,放鞭炮。
古代守法的例子?
张释之抗颜守法
西汉的“文景之治”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在此期间,文帝约法省刑,君臣以宽厚为本。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人从宽发落,刑罚大量减少,有时一年之内全国才审判四百超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这中间,既有文帝的功劳,也有最高司法官员张释之的贡献。
张释之字季,汉朝南阳堵阳(今河南方城县东北)人。早年出任汉文帝的常侍郎,一直默默无闻,出任公车令(公车令的职责就是专门负责宫殿司马门及夜间巡逻宫中)后的一个偶然事件却改变了他的命运。
汉代的宫卫令规定:所有出入殿门和宫廷的外门——公车司马门的人都必须下车步行,违令者罚金四两。
一天,皇太子刘启与梁王刘武共乘一辆车入朝,他们无视宫卫令的规定,径直驶入公车司马门,根本没有下车。究竟如何对待这两个不同一般的“违令者”呢?尤其是皇太子是未来的皇位继承人,直接关系着张释之今后仕宦生涯的祸福。是为了求得日后的升官而枉法呢?还是冒着结下仇怨的危险而守正执法呢?张释之并没有犹豫,立即追上前去,大声呵止他们行进,并把太子、梁王入公车司马门不下车的事件参奏上去,弹劾他们犯下了“不敬”之罪。汉文帝的母亲薄太后听说此事后,立即召见文帝询问。文帝向太后免冠谢罪,承认是自己管教儿子不严所致。随后,薄太后派专使带着太后的谕旨赦免了太子、梁王,张释之这才放二位皇子入殿门。
古代避讳的例子?
有很多。首先,古代中国许多人都不能说自己的名字,因为人们相信说出自己名字会被鬼神听到,从而惹来灾难。所以,人们经常使用一些替代的称呼,比如“小人”、“贱民”等等。其次,许多汉字也被视为不吉利的数字,比如“四”和“死”之间有关联,因为这两个词发音相似。还有一些其他的避讳,比如不要在晚上吃糖果,不要讲究过于细致的巧克力,不要在失去亲人的期间剃光头等等。这些任意的禁令有些很有趣,但现在看起来就是无稽之谈。
法律空子和法律空白的区别。法律空子有什么例子。法律空白有什么例子?
你好,法律空子是指法律规定不完整不全面,有漏洞。
法律空白是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规定,遇到问题无法可依。
法律教育作用的例子?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不确定的指引,举例:法律规定了公民有创办公司的权利,并且鼓励公民去创办公司。
确定的指引,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是违法行为,他明确的指出来,希望人不要去从事故意杀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举例,一个人杀了人,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就可以判定这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教育作用,对于一个人故意杀人行为的惩罚,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对普通公民也起到了教育作用,让他们知道故意杀人是不对的以至于不敢杀人。
4预测作用,公民根据已有的法律对自己想要实施的行为进行评判,例如一个人想要杀人,但是刑法规定,杀人时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就不敢去实施杀人这个行为。
5强制作用,法律规定对故意杀人的刑罚处罚,并对故意杀人者处以刑罚处罚,产生威吓力,以此来强制人不敢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法律的强调作用例子?
关于法律的作用
《管子·七臣七主》曾将法律的作用概括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法家认为法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这是法家进行兼并战争,统一全中国的要求。从他们的先驱者管仲起,就提出这种主张。到了战国时期,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和实现全中国的统一,法家对富国强兵的要求更加迫切。奖励耕战(农战)的政策,就是兴功的具体内容,“行军功,分田宅”。所谓“惧暴”,即用法律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从而迫使被统治者服从统治。
第二个作用是“定分止争”,这是法律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前面已捎带提及。这个作用,主要是指用法律保护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如商鞅、慎到、韩非等都强调“定分止争”的重要性。他们曾多次举同一个形象的例子:“今一兔走,百人逐之。”为什么那么多人追逐这只野兔呢?因为这只野兔是无主物,“分”未定,即所有权还没有确定。所以,大家都去追,谁抓到了,所有权就属于谁。相反,“积兔满市”,市场上摆满了兔子,但“行者不顾”,是不是人们都不想要兔子了呢?不是的。因为“分已定矣”,所有权已经确定,只能通过买和卖使所有权转让,而不能争。“分已定,人虽鄙,不争。”商鞅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即所有权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是尧舜这样的圣人,也会像快马那样去追兔子;而如果“名分”已定,所有权已经确定了,就是小偷也不敢随便去取。法家这种维护私有制的观点,是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权和私有观念进一步发展的反映。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保护私有制。
第三个作用是“令人知事”,就是说,法律可以统一全民的行动,使他们作为或不作为。它是君主“一民使下”,即统一老百姓役使臣下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总之,法律是“吏民规矩绳墨”,即准绳。它的作用如此之大,所以他们认为治国不可无法,坚决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念。
道德支撑法律的例子?
小悦悦事件就是典型的道德问题受到法律约束的例子。 小悦悦的离世,人们悲痛之余感觉到道德的力量不能够唤醒人的良知。
法律关系例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联邦法律例子?
爱德华兹禁止讲授进化论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7)
案由:路易斯安那州法律规定,在公共学校教育中应平等对待创世论和进化论。创世学说法令禁止在公立学校中教授进化论,除非同时教授创世论。尽管没有学校被要求教授进化论和创始论,但是一旦教授了其中一门,责令一门也必须被讲授。法律将进化论和创世论定义为“科学证据以及由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
初审法院:起诉人,包括进入公立学校的儿童的家长,路易斯安那州的教师,以及宗教的领导人,对这项法令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去法庭的判决认为创世学说法由于禁止讲授进化论并出于推进某种特殊宗教教义的目的要求讲授创始论,为法律宪法宗教条款。上诉法庭维持了原判。
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同意这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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