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有何规定?
一、房屋采光有何规定?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系数不得小于1.0.多栋塔楼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条例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该按照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与间距之和计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者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的系数不得小于1.2. 关于公共建筑的间距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小于上述(1、2)的规定。 如果塔式建筑遮挡的是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时,建筑间距系数按照上述(1、2)的规定执行。但下列情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1.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2.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3.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
因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三种承担责任方式当事人均有权主张,人民法院也均有权判决适用。审理的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举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那种责任。
结合相关判例,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
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
2、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三、邻居建房严重影响我家采光
相邻户的建筑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房屋采光必需的,当事人可到法院起诉邻居。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屋相邻间的采光、通行、排水权益等有明确规定。
提示:法律支持的采光需要指当事人的房屋因相邻建筑物影响,低于相关规定的采光需要,而非指遮挡太阳光的照射就是侵犯当事人房屋的采光权。
四、民房采光距离
你说的是日照间距,规定为: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在冬至日后排房屋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各地规定不同(因为冬至日各地的太阳照射角度不同)
靠南边的如果是多层房屋,日照间距一般为:(南侧顶层屋面檐口高度-北侧底层高度-0.9)乘1.5~1.8
五、高层建筑影响采光如何补偿求答案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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