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什么审议程序和意见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什么审议程序和意见书进行审议)
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指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哪些证件?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澳门居民身份证;
(六)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听取和审议是什么权?
听取和审议是全国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
人大常委会选择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哪些专项工作报告,能不能有针对性,这对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实效至关重要.
监督法第八条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开展这种监督工作的目的和功能.
第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在开展专项工作的监督中,要注意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实施监督.
第二,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
监察官法审议通过需要什么程序?
监察官审议通过,需国家监察委向全国人大提交监察法草案,适时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讨论并进行表决。
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健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法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别?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法规是中央政府部门下的规定,制定法律和法规的部门不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5.身份证。6.学历证7.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各省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房子规划用途改变应当提交什么手续?
需要先变更土地性质,仓储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后才能变更房证上的用途。如楼上所说补交出让金,不过不是在规划局,需要在国土局变更,这不是你一户能做的事,需要开发商做。如果当时买房时按照住宅买的话,就有权利让开发商变更。中间开发商给政府少交了钱,却高价卖了房,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你可以走法律途径也可走行政干预。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一)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二)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质量保证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生猪屠宰前申报检疫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第一,最主要的是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屠宰前,入场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办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启运地点 。饲养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第四,生猪屠宰的申报。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第五,重点检疫的生猪病症。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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