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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查询(法律法规查询平台)

2023-04-13 22:22:07法律法规1

哪里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查询?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网站上均能查询到法律法规的文件。另外法律图书馆上关于法律法规的原文也很齐全。

法律法规查询网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官网,都是最权威的! 但是现在也有很多专业的法律判决以及法律法规的网站: 比如我们平时做法律检索用的北大法宝,无讼,威科先行等。

地方法律法规怎么查询?

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查询或者申请可以公开的法律法规。

新的法律法规在哪个网站查询?

法律帝国 、法专在线 、中国普法网 、民商法律网 、司法考试网 、法律图书馆 、中国法院网

游艇的法律法规?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的鼻祖?

据史料记载,皋陶是颛顼的第七个儿子,生活在大约公元前2280一公元前2170年,属于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

皋陶在舜、禹时期任士师、大理官,负责氏族政权的刑罚、监狱、法治,即司法长官。皋陶被聘任为掌握刑法的官后,又被禹选为继承人,并协助禹处理领导事务。皋陶在禹之先死了,而未能继位 。

皋陶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死后,葬于六,即今安徽六安市,传说活到106岁。

法律法规的实质?

法律的本质是公平正义,外化为法律条文与立法、执法的机构与人员。古代先贤有的认为人性本善如孔子都倡导教化人向善以德服人,有的认为人性本恶如荀子与法家等倡导法制制度。西方宗教认为人生而有原罪即人性恶,需要制度的约来,这种制度可以是教义,教人向善。发展到启蒙运动教义淡化,人权,法制强化。这都是从人性本源出发,追求公平正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体系。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

法律法规的表述?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钓鱼的法律法规?

钓鱼,一般不能钓或者捕捞野生珍惜,国家保护,或者受当地水政渔业保护的珍惜鱼类。还有城市用水的水域不能钓鱼,污染

环保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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