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86条至91条分别规定了哪六种相邻关系的类型?
相邻关系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具体的相邻关系十分庞杂,《物权法》仅列举性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
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颂御态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
一、用排水相邻关系
水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资源。关于水资源的利用以及排水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已有所规定。例如,《水法》主要从水政角度进行相关规定,该法第20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但其立法目的却仅在于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在于解决相邻关系。《物权法》则主要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加以规定,说明相邻不动产占有人之间的关系。
用排水相邻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用水和排水两方面。水往低处流,由上游流至下游的过程中对相邻占有人必须加以限制,否则,上游邻人堵截水流或者下游邻人堵塞水流势必极大影响另一方的利益。
二、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通行权,是指相邻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此种通行关系,学说上也称为“邻地通行权”或“必要通行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物权法》第87条对此进行了概括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修建与铺设管线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
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需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于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受到相邻建筑物的妨碍,不动产占有人的生产、生活乃至于基本的身体健康都将受到影响。因此《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对于建造建筑物,国家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限于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自然日照,不包括采用人工措施实施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相邻建筑物必须本着公平原则,充分考虑相邻方的权益,不得妨碍邻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自然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建造时,相邻建筑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否则权利人可要求排除防碍。在建造完成后影响通风、采光和日照而无法排除妨碍的,受损方有权基于所受损害主张损害赔偿。
自然通拆启风、采光、日照问题不仅仅涉及建筑物,有时也涉及相邻土地。例如在相邻土地上栽种高大乔木、建造高楼,影响相邻土地采光,可能会影响相邻土地上农作物的生长。
五、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排放相邻关系固体废野源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处理,关系到环境保护和人类生产生活基本条件。
法律为了规制固体废物、污染物及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了专门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4条专门规定:“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也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90条专门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要求不动产占有人排放固体废物、污染物以及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当容忍。对于无相关规定的,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予以容忍。例如,婚丧嫁娶,鞭炮鼓乐喧器,虽不尽合移风易俗之要求,但邻人一般不得请求禁止,但若使用其他设施制造过大噪音,则不在此限。排放废弃物、污染物以及不可量物不符合国家规定影响邻人权益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六、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是指利用自己不动产或者相邻不动产时,防止或者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占有人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同时又在第91条和第92条规定了对于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占有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威胁他人不动产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致相邻不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虽然危及相邻不动产占有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但并未危及相邻不动产本身安全的,不属于《物权法》第9l条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问题,应当通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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