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投标报价者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投标报价者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这个观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未开标,可以修改及调整。开标之后不可做修改和调整。如果要做修改和调整必须与招标方协商方可进行。还是一个协调问题。核实的义务是投标方在开标前必须做的。开标之后如果出现问题,也需要要招标方进行协调。关系做到未,就不存在这类麻烦。无非就是一个澄清函。
二、业主方如何依法处理招投标后改变工程量
1.首先,投标后怎么改变工程量这个问题的细节你没描述清楚;
2.总结了一下,招投标后改变工程量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2.1招标是按固定总价报价的(这种情况在私人投资的项目非常普遍):工程量的增减不影响合同及结算价格(除非是设计变更或者增加总价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总价已包干;
2.2招标是按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按实结算:
2.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2.2.1.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其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2.1.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调整,其调整的工程数量由承包人按《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的
依据。
2.3一般来说综合单价报价的招标文件中通常还会对综合单价有这样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设备等在施工期间的涨落风险。除以下情况外,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3.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办法为:
合同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定额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2.3.2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2.3.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除以下情况外,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凡合价金额占投标总价2%以上(含2%)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数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数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各地的具体规定不同,仅供参考)
三、当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都超过标底有效的范围且标底经审核无误时应当
开标后,以审定标底为准,在标价合理浮动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人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工程报价分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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