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可以不予理睬吗?
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辩护的权利,至于是否委托辩护那是当事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放弃的。
但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对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实行强制辩护,如果没有辩护人,法院也会指派辩护。
所以只要当事人不是上述情况之一的,检察院是不会强制给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委托诉讼代理人,自然可以放弃委托。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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