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六进活动
一、法律六进活动
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二、路政“法律七进”是什么
“法律七进”活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活动
三、法律六进的时间安排及活动要求
(一)“法律六进”活动为期5年。2006年8月起,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进展情况,全国普法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并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采取量化目标考核,使“法律六进”活动成为“五五”普法期间,引导和促进公民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载体。
(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法律六进”活动的工作指导,落实分工负责和各项保证措施。要注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好法制音像、书刊、宣传画等资料的创作,不断推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文化的创新。要注意发挥好基层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在“法律六进”活动中的作用,探索完善激励机制,确保基层法制宣传员、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要不断总结、推广“法律六进”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做好“法律六进”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法律六进”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吸引更多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和公民参与到活动中来,创造有利于“法律六进”活动不断深入的舆论氛围。
四、农村违建怎么解决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并处罚款;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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