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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岀现舞弊如何报案?

2024-09-20 15:29:57法律知识1

一、提出异议

根据国家规定,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招投标活动不认可,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是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

提出异议的时间及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1、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异议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就算是没有正式参与投标企业或单位均可提出质疑。

2、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招标单位没有作出答复前,应该暂停招投标流程。

3、对开标存在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一定要在开标现场提出,这种现场异议,招标方必须当场回复并记录。各位投标人,千万不要抹不开面子,该提就要提,否则错过时机开标结束后再提,一来是过了时效性,二来增加维权成本。

4、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

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比如: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异议、对候选人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提出异议(串标、围标、腐败等),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该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除了以上四点外,投标人如果有其他异议,虽然招投标法律没有规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时间,但这并不代表不能提,只是要注意越快提出越好。

如果提出异议后的回复,投标人依然无法接受,可以进一步质疑和投诉。

二、提出质疑

投标人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主要有3种:

1、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对采购文件存在质疑,应当在获取文件7日内提出。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等。

2、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应当在采购环节结束7日内提出。

3、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政府采购对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质疑,应当在公告7日内提出。

提出质疑必须出具书面质疑函,一份合格的质疑函应该包括:明确的质疑对象、明确的质疑请求、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因质疑事项而受到损害的权益、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

供应商提出质疑后的受理流程如下:自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做出答复。若答复依然无法解答投标人疑问,可进一步投诉相关部门。

三、提出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方法跟渠道根据上级部门的不同存在区别。

向主管部门投诉

这里面关系错综复杂,估计招投标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感同身受的经历,每个行业都有坑,套路也很多,招投标行业复杂的合作关系,也导致这个行业的套路不是一般的多,坑不是一般的深,看看下面这100条招投标的套路吧!

一、招标人的套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做局法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无所顾忌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未中标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3、泄密法

泄露投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4、装傻法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5、价格法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6、指使、暗示法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7、特殊定制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投标人与招标人使用套路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开标前与投标人就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11.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间约定给予未中标投标人一定的费用补偿。

13.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间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采购人向协议供货商询价,但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的购买价格远远低于采购人所购买的价格。

22.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等。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对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情形视而不见。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保证金。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

29.招标人为参与建设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的明显串标行为视而不见。

31.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仅几家公司参加的现场勘查。

32.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二、投标人的套路

1.陪标特征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售后服务条款雷同;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2、兄弟相约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3、“愚蠢”暴露法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投标人之间

3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

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等的供应商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35.投标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6.投标人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

37.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投标人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等。

38.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在同一单位工作。

3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

4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费用补偿。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IP地址一致。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45.不同投标人投标总价相近,工程量清单中分项报价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项的报价有差异。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

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为同一人。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相互混装。

50.不同投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5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标书用同一软件制作。

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5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54.不同投标人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投标现场和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5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6.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5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

5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异常一致。

59.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的错误异常类同。

60.一家公司挂靠数家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投标方案围标。

61.投标人故意按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62.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63.投标报价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64.数项子目录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65.主要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66.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67.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等类似,甚至相同。

6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69.法定代表人间相互参股。

70.投标人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

7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各找一家公司来谈判。

72.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出现了第四家投标公司后,其中一家立刻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73.答疑开始之前点名,针对同一企业,多位代表喊“到”。

74.投标人代表不知公司老总电话。

75.投标人代表签名与名片不一致。

76.投标人的手机彩铃都是同一集团公司的介绍。

77.多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78.多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报价异常相似。

79.在标前现场考察中摸清供应商信息,之后分别联系。

80.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间相近,价格相差不大。

8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8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83.投标人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84.投标人间先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85.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87.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88.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再也联系不上。

89.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

90.同一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全部参加投标,投标文件惊人一致。

91.投标人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行动。

9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9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的公章。

9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的文件材料,或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

三、评审专家的套路

1、无为法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2、特殊对待法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有的人明知故犯,有的人违规了却浑然不知。且行且珍惜!

投标人与评审专家

95.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

96.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指出。

97.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98.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99.评审专家进行分值评审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100.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

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应当是我国招标领域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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