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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监理都有哪些规定?

2024-09-16 17:44:52律师案例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监理都有哪些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它文件;

4、设计文件、地勘报告、图纸及说明;

5、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6、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

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审计结算完到质保期结束。

监理工作: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包经营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

6、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

7、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

8、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9、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送复检,必须随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10、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预控措施;

11、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2、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3、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5、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

16、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7、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8、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19、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

20、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1、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满足工程开工。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全套施工图纸壹套;

2、施工承包合同(含各类合同,如供货、分包合同等);

3、施工许可证;

4、与工程建设施工相关的文件、资料(如质监、安监);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设施。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复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

(1)监理服务费:本项目监理服务费实际总价包干。如果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委托人应增加延期监理补偿费。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当本项目全部完工,支付到合同价的90%,剩余的10%在监理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并提交业主后15日支付。

(3)在本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质量保修期后15天内,支付所扣的全部或部分质保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2)因业主设计更改延长了监理时间,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

(3)因其它非监理单位原因延长监理时间,增加监理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1)业主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

(2)其它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发生的额外工作,增加的监理费由双方协商。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检查、监督和考核。委托人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予以奖罚,此奖罚金额总数为监理费总价的5%以内。

第二条 转让和分包

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

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业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第三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第四条 监理人的项目监理人员及组织机构必须是投标时所报人员及组织机构,且不得更换。委托人或代理业主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报人员不符,或无故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利不退还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做出监理人员调整,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监理人如有本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违约行为,委托人将从监理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第七条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个日历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提交的形式和额度(现金或转帐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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