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土地纠纷条例有哪些???
一、江西省农村土地纠纷条例有哪些???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章是关于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不知是否能帮上你?
第四十七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等调解解决。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调解请求、调解事由和协议结果,分别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或者组织的印章。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纠纷,可以裁定或者决定先行恢复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
(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五)违背农户意愿截留、扣缴或者抵扣土地流转收益的;
(六)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土地承包,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不依法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
(四)不依法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五)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其他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承包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在承包土地上进行挖砂、取土、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活动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用的2倍以下罚款;造成承包地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仲裁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如果要看全面内容,可以在网上搜索浏览。因为内容太多,这里无法给出全文,只能提供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内容:
【一】具体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二】本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有关土地的法律,家庭纠纷。
不知道当时分地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有没有,当时村里应该有存档。有的话应该按此执行。
土地上盖的房舍既然是你盖的,那所有权就是你的。他们想要就作价卖给他们,价格也可以评估一下。这方面有相应的评估部门。
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希望你能圆满解决
四、最新有关土地赔偿的法律法规
我没有,但你可以参考一下《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和《土地管理体例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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