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的种类(国家法律的种类有哪些)
国家法律的意义?
答:法律对国家的意义及重要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国家法律道德的诗句?
第一首)
复兴伟业路途艰,纲纪准绳党把关。
步稳蹄疾改立废,攻坚深水热焦难。
治国理政剑三尺,固本安邦昭九天。
德礼先行辅重器,国昌民祚永延绵。
(第二首)
法治工程党统领,规则系统宪为宗。
科学立法讲民主,邃密条款切实情。
制度革新专队伍,惩恶维权铸严明。
监督用法全方位,理政安民依准绳。
(第三首)
理念深谙寓意新,黎民为父法为神。
俸钱薄厚无关碍,百姓诉求常挂心。
但愿清辉洒贫富,最忧瘠土失甘霖。
襟如浩荡东风暖,曳化冰霜同步春。
(第四首)
阳光司法再亮剑,标本兼治重防范。
综合治理抓惩戒,送法基层功力现。
惩防并兼不懈怠,精品典案力量显。
打黑除恶出重拳,惩恶扬善风气变。
(第五首)
兴邦重器首推法,依法治国境界佳。
规范公权机杼畅,平衡私利社情达。
终身追制民心聚,插案归究正气发。
圆梦中华春色秀,谐祥绽放幸福花。
国家法律的执法的主体?
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行政违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2、行政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3、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如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1、应当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和核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青少年只有通过认真学习宪法,才会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知道宪法在我们国家生活、人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道哪些行为是宪法提倡和鼓励的,哪些行为是宪法所禁止的,明白宪法不仅是一切国家机关、团体和组织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从而增强宪法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自觉运用宪法的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2、要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青少年学生通过学习宪法和法律,掌握了扎实的法律知识,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将来服务祖国、社会和人民,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思想指导行动,学习在于运用,这就需要我们中学生在学习生活、社会生活中时时处处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养成遵守和维护宪法的习惯
国家法律是什么?
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法作为国家意志,要由国家来确立和-推行;国家作为实行统治的组织,要由法来协调其内部关系并为其活动指明方向,提供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规则。
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
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
3、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客观化、定型化国家作为一种权威性的政治组织体系,则是统治阶级用以推行其意志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们都是人民主权的体现,都是为了人民利益的实现而运行。
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主体?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我国的宪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都是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举措,都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都是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一核心理念的。
国家法律的一般特性?
答:法律具有三个特性:
一、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门。
国家法律的一般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国家法律是什么的规则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我国国家法律产生的途径是?
(一)夏代国家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产生不是与人类社会的产生同步发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公元前21世纪夏禹将王位传给其子夏启,以王位世袭制取代原来的部族推举制,标志着以夏后氏家天下为核心的夏代国家正式建立,而作为国家机器重要内容的法制体系也随之形成。
早在夏禹建立势力范围的过程中,即着手将其所辖统治区域划为“九州”,初步形成了夏后氏政权的国土面积,并以各地宗族部落首领作为“九牧”而分别进行管理。夏代的法律具有习惯法性质,主要包括礼和刑两部分,具体表现为“夏礼”、“禹刑”及夏王发布的“王命”等法律形式。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从法律的形成途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最初是在部族征服战争和祭祀礼仪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主要经历了“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等方式,因而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并且奠定了具有古代中国特色的先礼后刑、礼刑并用的法律传统。
2.从法律的基本性质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因而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化性质,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制发展的方向和法律传统的特色。因此,中国早期法律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家族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并且这种特色也成为后世历代法律相沿不衰的遗传基因。
3.从法律的体系结构来看,中国法律的起源,以家族宗族制度及其宗法血缘关系为社会基础。各级宗主贵族集团纷纷利用家族宗族组织及其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地方基层乡土社会的民间习惯法或伦理道德行为规范等方式,调处民事关系,解决矛盾纠纷,致使国家对于民事方面的私法建设有所让渡,其结果是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作为私法性质的民事立法则相对比较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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