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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2020(教育法规2022年颁布)

2023-04-13 03:10:39法律法规1

教育是什么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学前教育法规和教育法规的区别?

《学前教育法》规他主要针对的是学前教育。这个法规规定的是,幼儿园从业者以及早教这一类的从业者,而法律法规它所针对的是整个国家的教育行业,其中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甚至于各种的培训机构。两者的区别就是《学前教育法》规是教育法规的一个分支。

教育法规的渊源?

教育法渊源简称“教育法源”。指教育法形成的力量所在。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教育法的真正根源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称物质意义上的渊源。通常指其形式渊源,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

基本介绍

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特点:(1)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2)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3)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教育法规的特征?

1)教育法规具有国家意志性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但是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教育法规体现的是整个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意志,这种意志是本国绝大多数公民在教育方面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公序良俗等,不需要经过国家制定认可,这些社会规范也没有体现出国家的意志。

(2)教育法规具有强制性

这是教育法规与其他行为规范的最根本区别(单选)。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①道德规范是靠社会道德舆论和个体的自觉约束发挥作用,是从内向外控制个体的行为,主要是自律。

②社会习俗是各地长期的风俗习惯熏陶形成的生活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的遵守是以人的自觉自愿为前提的。

③法律规范则不同,它是由外向内控制个体的行为,是他律。

教育法规是由外向内的控制个体行为的,个体必须按照教育法规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属于他律,具有强制性。

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公序良俗等,主要是靠内向外控制个体行为的,强调的是个体的自觉自愿性,更多强调的是自律。

(3)教育法规具有规范性(多选)

教育法规是以规范性文件出现的。

①教育法规具有形式上的程序性和正式性

教育法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不符合法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法律将被称为不合法的,即不具有执行力。

在形式上,教育法规强调的程序性指教育法规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产生,而正式性强调教育法规是以正式的法规作为载体的。

②具有内容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法律规范精确、严谨,内容完整,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上的合理性强调的是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常理,是理性的;可行性指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是具体可操作的,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

(4)教育法规具有普遍性

一方面,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适用对象的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全国范围内通用,普遍的范围是有大有小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全国普遍适用的,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则只在甘肃省范围内普遍适用,但不能说后者没有普遍性,只是二者的普遍范围不同而已。

怎么区分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

主要区别如下:

教育法规(广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数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区别?

1、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2、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教育法规,名词解释?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

论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相关联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二,两者区别:教育法律、法规是任何政党或集团组织无论执政与否,都可制定的,而教育法律只有统治阶级才能制定。实施的手段不同,政策是通过学习,教育实施的,而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实施的。

扩展资料:

1,教育政策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2,教育法规定义: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由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综合其职能与特征很难得出一个用三言两语就能说清道明的概念,我们必须认可其教育性与影响性,兼顾高等教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凸显出其教育属性占据的主要地位:高等教育即让人变为更好的人。那么在认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之后,对高等教育的意义就可以进行理性的思考。

首先要谈的就是高等教育的教育意义。高等教育仍然是对人教育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更加专业化,教育模式也更加先进,其所起到的作用仍然是教育人、培养人。教育的目的包含着两个方面,一个是知识文化的传承。作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性活动,教学过程主要就是为了让学生对过去先辈们所总结出来的文化知识、哲学思想、科学理论的学习与继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期让学生高屋建瓴,能推动文化与科技的发展。

另一种则就是培养人的价值观体系的作用。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对人的道德品质进行培养的内容,高学历与高素质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体现,培养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用高尚的道德准则去约束自己,这才能输送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一个人的精神面貌也是教育作用的集中体现。教育的作用是培养人具有渊博的学识和崇高的品德,提升人的社会责任感,培养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个体意识,充分认可自身的作用,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有哪些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

3、规范效力不同。

教育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

教育政策现存问题:

1、教育政策“缺席”

所谓教育政策“缺席”是指,在特定时空下需要教育政策来进行管理的事务或活动没有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我们的教育政策往往都是应付式的,常常是等教育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考虑政策制定。

一方面,问题从潜隐到显现、从轻微到严重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即使政策制定后,从颁布到实行、从实行到起效也存在时滞问题。这个从无到有、从存在到有效的过程中,政策都是“缺席”的。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政策的不均衡现象不仅仅表现为教育政策的供给不足。有的时候,政策过多、过剩也是一个问题,同样会扰乱或限制教育实践的良性发展。

2、教育政策“无能”

所谓教育政策“无能”是指,当前的教育政策不能获得预想的效果,对实践起不到规范和管理的作用。教育政策“无能”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于问题的特殊性、政府能力、政策方案、政策工具、目标群体的接受程度等原因,教育政策有其自身的能力限度。

二是指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主观犯错的倾向,这种犯错倾向往往是因为人们或过于信奉理性、或过于感情用事、或急于办成某事、或追求某种特殊利益而不能从现实出发来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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