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幼儿的法律法规?
一、2015关于幼儿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幼儿园工作规程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什么
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什么如下: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什么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人格尊严。
一、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中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二、人格尊严的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不受个人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无论其背景如何。
2、人格尊严涉及个体的自主权,即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价值观和个人选择。人格尊严还包括受到基本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这意味着人们不应被虐待、歧视或剥夺他们的尊严。
3、人格尊严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福祉和公正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潜力和人生目标。
三、人格尊严权
1、生命权的实质和价值,体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
2、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4、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幼儿园退费法律规定
幼儿园退费规定如下:
(1)各级公办幼儿园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以家长提出申请日期为准,不足半个月(含半个月)退半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
(2)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50%;超过半个月的退管理费30%;半个月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3)因幼儿的原因,幼儿不能来园的,当月管理费、保育费、杂费按实际缺勤天数计算退费。
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费用。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教费,杂费不足半月的按百分之50退还,超过半月的不予退还。
按年度和公示标准收费,幼儿家长提出退捐资助园费申请时,幼儿园根据幼儿在园时间确定退费额度,不超过二个月的按百分之70退还,不超过半年的按百分之50退还,超过半年不足九个月的按百分之25退还,九个月以上不予退还。
幼儿园原因退费手续,因学校,幼儿园,刊发虚假广告简章,违规收费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生提出退学的,应退还全部费用,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学员本人原因退费手续,向幼儿园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班子或财务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学员本人,家长签字,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事宜。
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需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幼儿园不退学费应该去当地教育局投诉。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各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第二条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委员会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第一 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故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1)办理退园手续的,从幼儿家长申请当月起开始计算。
(2)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 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
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第二 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第三 伙食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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