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修正)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省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民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服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第八条 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进行论证。
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第十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建议项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并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第十五条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一、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概述
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宅基地的管理尤为重要。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面积标准受到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约束。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主要依据家庭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制定依据
广东省在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宅基地的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为制定面积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具体面积标准的设定
根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通常根据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划分。一般来说,每户宅基地的面积应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同时考虑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体的面积标准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与监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变化,宅基地面积标准可能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广东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宅基地面积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综上所述:
广东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的,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在制定面积标准时,需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量、土地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宅基地面积标准可能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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