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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16:46:51法律法规1

医保法律法规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

交易法律法规全文?

买卖合同法全文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农田法律法规大全?

农业法律部分: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 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 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page]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 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提供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 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征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用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1、医保缴费是男满25年、女满20年。

  2、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3、对企业职工来说,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人事档案记载的实际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易经全文注解大全?

易经全文及注解(完整版)

一卦:《乾卦》

乾:元,亨,利,贞。

译《乾卦》象征天:元始,亨通,和谐,贞正。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译《象辞》说:天道运行周而复始,永无止息,谁也不能阻挡,君子应效法天道,自立自强,不停地奋斗下去。

初九,潜龙勿用。

译初九,龙尚潜伏在水中,养精蓄锐,暂时还不能发挥作用。

《象》曰:潜龙勿用,阳在下也。

译《象辞》说:龙象征阳。'龙尚潜伏在水中,养精蓄锐,暂时还不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此爻位置最低,阳气不能散发出来的缘故。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译九二,龙已出现在地上,利于出现德高势隆的大人物。

《象》曰:'见龙在田',德施普也。

译《象辞》说:'龙已出现在地上',犹如阳光普照,天下人普遍得到恩惠。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译九三,君子整天自强不息,晚上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这样即使遇到危险也会逢凶化吉。

《象》曰:'终日乾乾',反复道也。

译《象辞》说:'整天自强不息',是因为要避免出现反复,不敢有丝毫大意。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译九四,龙或腾跃而起,或退居于渊,均不会有危害。

《象》曰:'或跃在渊',进无咎也。

译《象辞》说:'龙或腾跃而起,或退居于渊,均不会有危害',因为能审时度势,故进退自如,不会有危害。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

译九五,龙飞上了高空,利于出现德高势隆的大人物。

《象》曰:'飞龙在天',大人造也。

译《象辞》说:'龙飞上了高空',象征德高势隆的大人物一定会有所作为。

上九,亢龙有悔。

译上九,龙飞到了过高的地方,必将会后悔。

《象》曰:'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也。

译《象辞》说'龙飞到了过高的地方,必将会后悔',因为物极必反,事物发展到了尽头,必将走向自己的反面。

用九,见群龙无首,吉。

译用九,出现群龙也不愿意为首的现象,是很吉利的。

《象》曰:'用九',天德不可为首也。

译《象辞》说:'用九'的爻象说明,天虽生万物,但却不居首、不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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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卦:《坤卦》

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后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译《坤卦》象征地:元始,亨通,如果像雌马那样柔顺,则是吉利的。君子从事某项事业,虽然开始时不知所从,但结果会是有

利的。如往西南方,则会得到朋友的帮助。如往东南方,则会失去朋友的帮助。如果保持现状,也是吉利的。

《象》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译<<象辞>>说:坤象征大地,君子应效法大地,胸怀宽广,包容万物。

初六,履霜,坚冰至。

译初六,脚踏上了霜,气候变冷,冰雪即将到来。

《象》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

译《象辞》说:'脚踏上了霜,气候变冷,冰雪即将到来',说明阴气开始凝聚;按照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必然迎来冰雪的季节。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译六二,正直,端正,广大,具备这样的品质,即使不学习也不会有什么不利。

《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

译《象辞》说:六二爻若是出现变化的话,总是表现出正直、端正的性质。'即使不学习也不会有什么不利',是因为地德广大,

包容万物的缘故。

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

译六三,胸怀才华而不显露,如果辅佐君主,能克尽职守,功成不居。

《象》曰:'含章可贞',以时发也;'或从王事',知光大也。

译《象辞》说:'胸怀才华而不显露',是要把握时机才发挥,'如果辅佐君主',必能大显身手,一展抱负。

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译六四,扎紧袋口,不说也不动,这样虽得不到称赞,但也免遭祸患。

《象》曰:'括囊无咎',慎不害也。

译《象辞》说:'扎紧袋口,不说也不动,可以免遭祸患',说明小心谨慎从事,是不会有害的。

六五,黄裳,元吉。

译六五,黄色的衣服,最为吉祥。

《象》曰:'黄裳元吉',文在中也。

译《象辞》说:'黄色的衣服,最为吉祥',是因为黄色代表中,行事以中道为准则,当然是吉祥的。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译上六,阴气盛极,与阳气相战郊外,天地混杂,乾坤莫辨,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象》曰:'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译《象辞》说:'阴气盛极,与阳气相战于郊外',说明阴气已经发展到尽头了。

用六,利永贞。

译'用六'这一爻,利于永远保持中正。

《象》曰:用六'永贞',以大终也。

译《象辞》说:用六的爻辞说'利于永远保持中正',即是指阴盛到了极点就会向阳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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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卦:《屯卦》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译《屯卦》象征初生:元始,亨通,和谐,贞正。不要急于发展,首先要立君建国。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

译《象辞》说:《屯卦》的卦象是震(雷)下坎(水)上,为雷上有水之表象,水在上表示雨尚未落,故释为云。云雷大作,是

即将下雨的征兆,故《屯卦》象征初生。这里表示天地初创,国家始建,正人君子应以全部才智投入到创建国家的事业中去。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译初九,万事开头难,在初创时期困难特别大,难免徘徊不前,但只要能守正不阿,仍然可建功立业。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

白话:《象辞》说:'虽然徘徊不前,但志向和行为纯正。只要能下定决心,深入基层,仍然会大得民心的。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后才生育。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译《象辞》说:六二爻之所以出现困难,是由于阳刚一方所造成的。'婚后十年才生育',是很反常的现象。

六三,即主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译六三,追逐鹿时,由于缺少管山林之人的引导,致使鹿逃入树林中去。君子此时如仍不愿舍弃,轻率地继续追踪,则必然会发

生祸事。

《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译《象辞》说:'追逐鹿缺少管山林之人引导',是因为获鹿之心过于急切。君子应及时放弃,否则必有祸事或导致穷困。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译六四,四马前进,步调不一,但如坚定不移地去求婚,则结果必然是吉祥顺利的。

《象》曰:求而往,明也。

译《象辞》说:'坚定不移地去追求,是明智之举。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译九五,只顾自己囤积财富而不注意帮助别人,是很危险的,那样做,办小事虽有成功的可能,但办大事则必然会出现凶险。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译《象辞》说:'只顾自己囤积财富而不注意帮助别人',这样的人即使想有所作为,其前景也不大光明。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译上六,四马前进,步调不一,进退两难,悲伤哭泣,泣血不止。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译《象辞》说:'悲伤哭泣,泣血不止',这种状况怎能维持长久呢?

第四卦:《蒙卦》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译《蒙卦》象征启蒙:亨通。不是我有求于幼童,而是幼童有求于我,第一次向我请教,我有问必答,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没

有礼貌地乱问,则不予回答。利于守正道。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译《象辞》说:'《蒙卦》的卦象是坎(水)下艮(山)上,为山下有泉水之表象,但要想发现甘泉,必须设法准确地找出泉水

的位置,即意味着先必须进行启蒙教育。君子必须行动果断,才能培养出良好的品德。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译初六,要进行启蒙教育,贵在树立典型,以便防止罪恶发生;如不专心求学,而是急功冒进,将来必然会后悔。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译《象辞》说:用树立典型的办法来进行启蒙教育,是为了确立正确的法度,以便遵循。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译九二,周围都是上进心很强的蒙童,希望获得知识,这是很吉利的。如果迎娶新媳妇,也是吉祥的。由于渴望接受教育,上进

心很强,所以连孩子们已经能够治家了。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译《象辞》说:'由于渴望接受教育,上进心很强,所以连孩子们都已经能够治家了',这是因为刚柔相济,孩子们受到了很好的启蒙教育的结果。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译六三,不能娶这样的女子,她的心目中只有美貌的郎君,不能守礼仪,也难以保住自己的节操,娶这样的女子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译《象辞》说:'不能娶这个女子',主要是指这个女子的行为是不合乎礼仪的,即这个女子没有受过良好的启蒙教育。

六四,困蒙,吝。

译六四,人处于困难的境地,不利于接受启蒙教育,因而孤陋寡闻,结果是不大好的。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译《象辞》说:'人处于困难的境地,不利于接受启蒙教育',是因为疏远有真才实学的老师。

六五,童蒙,吉。

译六五,蒙童虚心地向老师求教,这是很吉祥的。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译《象辞》说:'蒙童虚心地向老师求教,这是很吉祥的',这是因为蒙童对老师采取了谦逊的态度。蒙童谦逊,则老师乐教,其教育结果自然是比较有效的,当然也是吉祥的。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译上九,启蒙教育要及早实行,要针对蒙童的缺点,先发治人。不要等到蒙童的问题彻底暴露再去教育,而要防患于未然,事先进行启蒙教育。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译《象辞》说:'启蒙教育要及早实行,要针对蒙童的缺点,先发治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蒙童互相配合,才能达到治病救人、上下一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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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有《铁路法》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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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什么科的植物

文竹是天门冬科植物,它也被叫做云片松、刺天冬、云竹,属于攀缘植物。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它通常能长到3-6m高,盆栽养殖则较低。文竹这种植物有很多分枝,并且十分细长,叶状枝一般是每10-13为一簇。原产地是南非东部和南部,目前中国的多个地区均已分布,栽培较为广泛。

二、喜欢酸性还是碱性土壤

文竹是喜欢酸性土壤的植物,通常以弱酸性的为好,避免使用碱性土壤。并且土壤也有良好的疏松能力,排水性也要好,要不水分在土中积存的话,是会造成根系受损的。家养的时候可使用园土、腐叶土与河沙混合,配好土之后可添加些腐熟的畜粪作为基肥。

三、养护的方法

1、光照:养护时可把它放在半阴处养,平时放在有散射光的地方养护就行。文竹不能被暴晒,冬季是可以全天晒太阳的。

2、水分:不同的气候环境浇水也不同,春秋季节通常是3-5天左右浇一次水,夏季则可以每隔一天浇一次水。浇水要合理,土壤湿润会更利于它的生长。

3、温度:它适宜生长在温暖的环境中,养护温度在15℃-25℃左右最佳。冬季养护温度最好是在10℃以上,夏季则要控制在3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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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民法典》第一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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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一编 第五章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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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 第九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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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进酒

作者:李白

  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君不见,高堂明镜悲白发,朝如青丝暮成雪!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

  烹羊宰牛且为乐,会须一饮三百杯。

  岑夫子,丹丘生,将进酒,杯莫停。

  与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

  钟鼓馔玉不足贵,但愿长醉不复醒。

  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

  陈王昔时宴平乐,斗酒十千恣欢谑。

  主人何为言少钱,径须沽取对君酌。

  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土地分配法律法规大全?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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