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拖欠民营企业欠款的文件?
一、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预防机制
(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
(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
(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
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
(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
(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
(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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