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你有关于女职员怀孕休假(病假和产假)、工资福利、社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吗?
一、你好!请问你有关于女职员怀孕休假(病假和产假)、工资福利、社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吗?
1、怀孕7个月之前,要请的话只能是病假或事假,病假按病假工资计发,同时例行的产检按公假对待;
2、怀孕7个月之后,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请产前假2.5个月,该阶段工资是正常月工资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作为正常出勤对待;
3、产假按如下区别对待,调整工资时,产假作为正常出勤对待,产假期间每月的工资待遇将根据本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社保中心向员工本人支付,单位不支付: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4)已婚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3天晚育护理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4、关于社会保险,只要员工的劳动关系在,缴纳社保是员工和公司的义务,不应产假而有任何变化,至于该阶段工资不由单位发放,但单位每月须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个人可先行垫付个人扣款部分,也可事后补款给公司,这个需要和公司协商。
希望能帮到你。
二、劳动法规定保胎假可以请一个月吗
劳动法没有保胎假的规定,保胎应按事假处理;因为妊娠反应不能工作可以请病假。
《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都没有保胎假的规定,女职工保胎,可以请事假;因为妊娠反应强烈不能工作的,经协议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诊断,需要休息的,可按 执业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的的建议,经用人单位批准休病假。
用人单位愿意给予女职工带薪假期保胎的,不受限制。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我想问下,劳动法可否有规定说怀孕期间产假前不能因为身体不适请事假或病假?谢谢
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法是保护孕妇的又怎么有这样的规定呢。病假一定是可以请的,单位还要给予照顾。
四、产前检查假国家规定
一般来说,每个月可享受1天的产检假,到了怀孕第8个月时,可享受2天的产检假,怀孕9个月及以上时,享受4天的产检假,不过,其中的2天算在预产假中。关于产检假的次数,没有统一规定,孕妇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请假。
五、职工请产前或哺乳假应办什么手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
保胎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流产假如何休?
1、保胎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这个文件虽然当时针对的是国有企业,但是现在企业都在参照这一精神,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胞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2、产前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3、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作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此外,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特别提醒1:晚育者产假可以适当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
特别提醒2:女职工生育的,其配偶可以休护理假。
六、怀孕期的病假只能算是事假,合法么?员工不知晓的“公司内部规定”,行的通么?
只要正规医院开出的病假单都是病假的依据,公司不可以按事假进行处理和扣发工资。另,公司工资,请假方面的规定都需要书面公示或明文写在员工手册等规定上,且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你们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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