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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什么审议通过决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023-04-12 05:16:39法律法规1

审议和审议通过的区别?

提取的拟审议主题事项的先有审议程序才有审议通过。事项需要审议的肯定要有审议的主体,如是董事会,职代会等,审议的法定依据如公司章程,按照章程出席的法定人数符合,经过审议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通过的事项则称为审议通过。

表决通过和审议通过的区别?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

表决就是对审议的方案进行举手表决,如果不能通过,就不能正式颁布实行。

表决通过指的是在投票的流程里获得了通过的结果,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人员或者所有人员都投了赞成票的意思。

表决通过意味着该项决议草案也就获得了通过,而且也得到了认可和支持。

审议通过指的是评审通过的意思,也就是说通过了各种审核和评审的意思。审议通过之后,就可以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当中。

审议通过和研究通过的区别?

研究,一般指就某一个议题或者事项,尚未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或者有多个方案可供选择,需要由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最后确定的议事决策方法;一般而言,研究后面跟着的是“决定”、“确定”,也就是“研究决定”、“研究确定”,很少用“研究通过”。

审议,一般指就某一个议题或者事项,经办部门已经初步拿出了具体方案,需要由有相应权限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查其符合性(政策、法规、制度)和科学性合理性,并作出决议的一种议事、决策方法;一般而言,审议后面跟着的是“通过”、“否决(未通过)”,即“审议并通过”、“审议并否决”,在实际工作中,上会前议题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和沟通,不成熟的议题不上会,避免被否决。

讨论决定和审议区别?

讨论决定,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审议,汉语词语,拼音是shěn yì,意思是指审查评议。魏书·世宗纪》:“八座可审议往代贡士之方,擢贤之体,必令才学并申,资望兼致。”《宋史·职官志四》:“﹝太常寺﹞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有改革则据经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结果如何决定?

你好, 立法法规定,法律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表决。具体由法律委员会同意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对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表决。

法律通过需要几次审议?

一部法律从起草到通过至少需经4次审议。首先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起草并初审。

其次初审过后的法律由人大法制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法律提交到中央政治局审议。

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颁布主席令实施。

人大审议法案多久通过?

这只能是个未知数。但是法律草案一般都需要经过三次会议

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刑诉决定的适用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是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自诉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的情形有那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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