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全文解读(最新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全文解读图片)
商训全文解读?
《商训》是中国古代生意经,作者范蠡。
《商训》即《陶朱公商训》,又称《陶朱公生意经》或《陶朱公商经》。陶朱公,原名范蠡,春秋战国时代越国人,是越王勾践的谋士。他在帮助越国消灭吴国后,功成隐退,自号陶朱公,经商理财,富甲天下。后世商人尊他为商祖、经营之神。他的经商原则“陶朱公商训”被捧为商人之宝,传扬海外。陶朱公的经商原则包含了经营和管理的各个层面,以谋士和商祖的奇智晓谕商人们审时度变,预测行情;薄利多销,长远经营;质高货真,诚一致富;出奇制胜,善于竞争;识人用人,善于管理……
元龙全文解读?
《元龙》是作家任怨所著的一本玄幻小说。
剧情简介
元魂世界,玄幻神奇,家族丛生,宗门耸立,强者纷出,高手如云。
王牌狙击手王胜穿越到元魂的世界,一头撞上了最不入流的鲤鱼残魂,成了人见人欺的废物。
我来是杀人的,不是来被你们嘲笑的。
既然能让麻雀变凤凰,且看我如何鲤鱼跃龙门。
等我站在云端的时候,再低头俯瞰芸芸众生。
水龙经全文解读?
龙穴不一定在山脉才有,在平原也同样有龙穴,下面就说说在平原地带寻龙点穴。
“水龙”——平原地带,四周无山,并无龙脉可寻,似无风水可言;其实并非如此,古人云:“行到平原莫问纵(山脉),只看水绕是真龙。”
由此可知平原地带是以水代山,即以水为龙;而风水古籍中有一本《水龙经》,是专门讨论寻脉的要旨和法则的。
《水龙经》所谈论的要旨有如下数点:
(一)水龙宜回环曲折,切忌直去直来。
(二)水龙认穴,在水聚回绕之处着眼。诗支:“元武(穴后)之水是龙身,定穴君段看的真;水积必然龙有穴,水流气散不堪陈。”
(三)水与穴环抱有情。
(四)穴忌水龙冲射或反弓。
意思是说,若葬在水龙冲射的穴地,便会引起杀伤及官非,弄至田产荡然为止。水龙反弓亦不利穴地。诗云:“后水来龙似反弓,出入悖逆各西东;若还遇似反弓水,退散田园守困穷。”意思是说,若先人骸骨葬在水龙反弓的穴地,便会导至卖尽田地、一生困穷的。
总括来说,水龙与山龙的原理一样,主要是龙真穴的,龙穴相顾有情则吉:若是龙贱穴假或是龙穴反背无情则凶。
君子之道全文解读?
1. 文言文君子之道翻译
【原文】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译文】孔子评论子产说:“他有君子的四种道德:自己行为庄重,事奉君主恭敬,使民有实惠,用民有法度。”
【评析】子产是不是具备这四种君子的道德我们可以不去深究,我想孔子在这里只是借评价子产来阐述自己对君子道德修养的标准吧?从这四条内容来看,似乎是判定施政者的标准,这在当时可能已经属于比较高的要求了,但以今天的标准来看,只做到这四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其中的关于对君主的要求更是应该唾弃,因为时代对今天的施政者的要求,首先是应该对老百姓恭敬,要为老百姓服务,而不是只对上司恭敬。
2. 君子之道原文和译文
【原文】 君子之道费而隐。
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
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
《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第12章)【译文】 君子的道广大而又精微。
普通男女虽然愚昧,也可以知道君子的道;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即便是圣人也有弄不清楚的地方,普通男女虽然不贤明,也可以实行君子的道,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即便是圣人也有做不到的地方。大地如此之大,但人们仍有不满足的地方。
所以,君子说到“大”,就大得连整个天下都载不下;君子说到“小”,就小得连一点儿也分不开。《诗经》说:“鸢鸟飞向天空,鱼儿跳跃深水。”
这是说上下分明。君子的道,开始于普通男女,但它的最高深境界却昭著于整个天地。
法律法规汇编的作用?
系统地归纳总结,便于查找和运用。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最新全文?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支持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九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学历、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经常性督导职责,按时完成督导工作。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
(六)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
督学的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向指派督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督学的回避。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管育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处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理及待遇保障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四)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改革等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按照规定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明确督导时间、内容和要求,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四)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五)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对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意见有异议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二)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
第二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财物,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泄露影响公平公正的督导评估监测数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需要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第三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约谈书面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督导工作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情形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叫法律法规解读?
法律法规解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停伐政策全文解读?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对我国天然林保护作出部署。近年来,天然林保护工程取得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困难,未来将采取哪些保护举措?在8月21日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天然林保护修复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与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的基础上注重改革创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给予了顶层设计。
已建立较完备森林管护体系
会上,李树铭介绍,天然林保护工作实施以来,到2018年底,国家投入天然林保护资金达四千多亿元,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管护体系,使天然林得以休养生息,近一百万靠森工采伐为生的职工转岗分流。
比如,天然林资源恢复性的增长持续加快,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20多年来,全国天然林面积净增4.28亿亩,天然林蓄积净增37.75亿立方米;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2.95亿亩,同时开展了中幼林的抚育等。
另外,森林的蓄水保土能力显著增强;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为创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奠定基础;森林的碳汇能力大幅提升,很好地发挥了森林减排作用;工程区经济迅速转型,为生态扶贫做出显著贡献;有力支撑重点国有林区和林场加快改革。
部分林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李树铭认为,要始终以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首要任务。实践证明,加强天然林保护、让森林得到休养生息,是最经济、最关键的措施。
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面临的困境,李树铭坦言,由于森林的长期过度采伐,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退化严重。其中,我国人均森林面积为0.16公顷,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人均森林蓄积12.35立方米,仅为世界的六分之一;我国森林平均每公顷蓄积94.83立方米,只列世界第102位。
“同时,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个别地方还没有通电、通水、网络等;保护制度不健全,保护能力也比较低,应对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工程补助标准偏低,全国天然林中还有2亿多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没有得到停伐的管护补助等。”李树铭说。
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落实该《方案》,李树铭认为,应采取更高级别的保护。在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的基础上,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的重点区域,实行分区施策。“建立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管护网络、灾害预警体系、护林员队伍和共管机制的建设。”李树铭说。
另外,要做到严格管制。李树铭表示,天然林保护制度确立的重要措施,就是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让森林得以休养生息;对于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禁止生产经营活动;对林地占用要实行最严格的审批,对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国防建设、重大工程的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
在监管方面,他还提到,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并且,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君子无逸解读全文?
周公曰:“呜呼!君子所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乃逸,乃谚。既诞,否则侮厥父母,曰昔之人无闻知。”
周公曰:“呜呼!我闻曰:昔在殷王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惧,不敢荒宁。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宁,嘉靖殷邦。至于小大,无时或怨。肆高宗之享国五十有九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三四年。”
周公曰:“呜呼!厥亦惟我周太王、王季,克自抑畏。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
周公曰:“呜呼!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惟正之供。无皇曰:今日耽乐。乃非民攸训,非天攸若,时人丕则有愆。无若殷王受之迷乱,酗于酒德哉!”
周公曰:“呜呼!我闻曰:‘古之人犹胥训告,胥保惠,胥教诲,民无或胥诪张为幻〔51〕。’”此厥不听,人乃训〔52〕之,乃变乱先王之正〔53〕刑,至于小大。民否则厥心违怨〔54〕,否则厥口诅祝〔55〕。”
周公曰:“呜呼!自殷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我周文王,兹四人迪哲〔56〕。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57〕。’则皇〔58〕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允若时〔59〕,不啻〔60〕不敢含怒。此厥不听,人乃或诪张为幻,曰‘小人怨汝詈汝’,则信之。则若时,不永念厥辟〔61〕,不宽绰〔62〕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63〕,是丛〔64〕于厥身。”
周公曰:“呜呼!嗣王其监于兹〔65〕!”
〔注释〕 周公:周武王弟,成王叔父。名姬旦。 君子:指统治者。所:在位。 稼穑(sè):指农民在田地里辛苦的劳作。 依:疾苦。此句意为身居安逸环境也就知道农民的疾苦了。 相小人:看看那些小民。 厥:其。 谚:通“喭”,粗俗。 诞:诳骗。 否(pǐ)则:乃至于。 昔之人无闻知:从前的人不懂什么。 中宗:即殷王祖乙。 寅:内心恭敬。 度(duó):揣测。 祗(zhī)惧:恭敬小心。 荒宁:荒废政事,贪图安逸。 肆:同“故”。 高宗:即殷王武丁。 时:是,此,指高宗;旧:久。 爰:于是。 作:开始。 亮阴:亦写成“谅阴”、“谅暗”,天子守孝之礼。 雍:和谐,喜悦。 嘉靖:安定。 小大:指政府中的大小官员。 祖甲:武丁之子,祖庚之弟。 不义惟王:武丁欲废兄立弟,祖甲认为父亲立己为王是不合理的。 旧为小人:久为平民。 生则逸:生于安乐之中。 罔:没有。 太王、王季:周公的曾祖父和祖父。 抑畏:谨慎小心。 卑服:卑贱之事。 即康功田功:即,成就;功,事;意谓成就安定民众和开垦土地的事业。 徽柔懿恭:徽,善;柔,仁;懿,美。 怀:安。 惠鲜:爱护。 昃(zè):太阳偏西。 不遑暇食:没功夫吃饭。 用咸和:用,以;咸和,普遍和谐。 盘于游田:盘,乐;田,打猎。 供:同“恭”。句谓文王恭于邦国间之政事。 中身:中年。 淫:无节制。观:古借用为“欢”字。 皇:一解为且。 今日耽乐:今天尽情享乐一下(再说)。 攸:所。训:训导。若:顺。 时:同“是”。丕则:那就。愆:过失。 受:即纣,殷代暴君。 德:此处指凶德。 胥:相互。 〔51〕 诪(zhōu)张:诳骗。幻:欺骗诈惑。 〔52〕 训:同“顺”,模仿。 〔53〕 正:同“政”。 〔54〕 违怨:不满意。〔55〕 诅祝:诅咒。 〔56〕 迪哲:明智。 〔57〕 詈(lì):骂。 〔58〕 皇:《汉熹平石经》作兄,即“况”,意谓更加。 〔59〕 允若时:诚如是。下文“则若时”义同。 〔60〕 不啻:不但。 〔61〕 不永念厥辟:永,时常;辟,为君之道。 〔62〕 宽绰:宽广。 〔63〕 同:共同。 〔64〕 丛:集中。 〔65〕 嗣王:指周成王。监:同“鉴”,鉴戒。
〔鉴赏〕 夏灭商立,商亡周兴,周初统治者常慨叹“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因此一个问题时时萦绕于他们脑际:如何才能使周的统治永远维持下去?周公通过详尽地分析历史,认为朝代的建立和灭亡都和“天命”有关,而“德”是天表示自己意图的惟一根据,即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天命的存在或转移,取决于德的有无。所以,统治者应该实行包括“修德配命”、“敬德保民”的德治,以使天命长久不坠。本文就是周公在归政之际,根据上述思想,着重从无逸、民本方面对成王进行的谆谆告诫。
全文首句“君子所其无逸”,可谓开宗明义。此句郑玄注为“君子处位为政,其无自逸豫也”。爱好安乐本是人的天性,但在周公看来,君主必须对此有所克制。因为无逸是德的重要内容,君主应该以此来“修德”,才能保持天命。为了使成王信服,周公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列举了大量史实,并把殷周的有关君主分成两类:一为于政事小心谨慎、“不敢盘于游田”的无逸之诸明君;一为“惟耽乐之从”的追求享乐之众昏王。明君皆享国长远,如殷中宗“七十有五年”,周文王“五十年”;昏王均在位短暂,甚至只有三、四年的。至于商纣王,更是众叛亲离,身亡国灭。文章通过正反两方面的阐述和对比,有力地论证了首句论点对君主的重要性,深化了其警示意义。周公意在使成王领悟:无逸与否乃关乎国运泰否、君主寿夭之大事,今后必须努力克己以把握天命,方能在位长久,福祉绵绵。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到无逸?周公从“舍”、“取”两方面进行了引导。舍,指摒弃某些行为,如“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之类。取,指要有所作为,如勤政。周公用崇敬的口吻赞叹周文王每日忙于国事,“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对勤政的前朝贤君,也一再称赞“治民祗惧”、“不敢荒宁”。周公自己在这方面也身体力行,堪称典范,“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史记·鲁周公世家》),其勤政的辛劳之态,足见一斑。勤政导致出现了“嘉靖殷邦”、“咸和万民”的太平景象。周公的舍取之道,是为了使君主通过无逸,达到“修己”和“安人”的德治境地。
根据“敬德保民”的观点,敬德是手段,保民则是目的,所以周初统治者十分强调民本观念。王国维曾指出,《无逸》等篇“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殷周制度论》)。针对殷末轻民虐民导致国灭的实际教训,周公在文中较集中地阐述了一系列的民本思想:君主要体恤民情,应“知稼穑之艰难”;要惠民利民,“怀保小民”、“惠鲜鳏寡”,使民众安居乐业;要倾听民声,即使出现“怨汝詈汝”的谤言,也应反躬自责,勇于承认,这是明君应有的政治气度。周公重视民本,亦把它作为德的内容,是因为充分认识到民心的向背直接关系到国的兴亡存废,天命虽难测,但通过掌握民心就可以把握天意。至此,文章通过对无逸和民本两方面的阐述发挥,严密地论证了如何才能维持周朝的长久统治,字里行间充溢着周公关怀成王、希冀其德治成功的殷殷之情。
成王没有辜负周公的期望。其治国“天下安宁”(《史记·周本纪》),成了开创“成康之治”局面的一代明君,享国达三十七年。本文(以及《尚书》有关各篇)中开启先河的德治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儒家德治思想的核心“仁政”、“民本”的理论来源;是诸如欧阳修“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五代史伶官传序》)等历代贤明君臣治国安邦警世通则的思想源头。直至今天,在对其进行合乎时代需要的改造之后,仍不失为重要借鉴。
本文记言完整而有条理,每段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可以连缀成意义贯通之文,所以超越了前代单纯的语录。记事如实而生动,出现了周文王那样较鲜明的形象。文章以“无逸”为标题,通篇阐发其广泛涵义,这种“据题抒论”的写法,对后世有关的议论文也有着重要影响。
逐客令全文解读?
逐客令,源自战国时期秦王嬴政曾下令驱逐从各国来的客卿。后指主人赶走不受欢迎的客人为下逐客令。
作品原文:
会韩人郑国来间秦,以作注溉渠,已而觉。秦宗室大臣皆言秦王曰:“诸侯人来事秦者,大抵为其主游间于秦耳,请一切逐客。”李斯议亦在逐中。斯乃上书曰:“……”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复李斯官,卒用其计谋。官至廷尉。二十馀年,竟并天下,尊主为皇帝,以斯为丞相。
译文:
正逢有个韩国人郑国来秦国做间谍,以开凿河渠灌溉田地为名义,不久被发现了。秦国的宗室大臣都对秦王说:“诸侯各国来侍奉秦国的人,大都是为他们的国君到秦国游说离间罢了。请(大王)把诸侯各国的宾客一律驱逐出境。”李斯也在被商议驱逐的名单中。李斯就上书:……秦王于是废除了逐客的命令,恢复了李斯的职务。终于采用了他的计谋,李斯的官位升到廷尉。经过二十多年,秦国终于吞并了天下,推尊秦王为皇帝。任用李斯做丞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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