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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监护人可以偷看孩子的手机吗?

2024-09-02 01:30:23法律论文1

法律上监护人可以偷看孩子的手机吗?

孩子还未成年,监护人可以看孩子的手机,当为孩子监护人要全面掌握孩子的各方面情况,发现不对情况及时说服教育,这是监护人的责任,所以监护人必须了解小孩的各方面情况,当然包括手机内容,看小孩手机也是了解小孩情况的途径。如果小孩已成年,思想也成熟,以有独立能力,监护人也不存了,看小孩手机也不必要了。

不行

手机肯定是个人隐私的范围的,里面包含着手机主人的很多信息,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监护人无权查看被监护人隐私。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法律对未成年人亦享有隐私权的强调规定,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亦有隐私,亦有其不愿告诉别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父母偷看孩子手机是不违法的。一是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是绝对的;二是法律法规的本意。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的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孩子的手机,属于孩子的私人物品,也属于孩子隐私,即便你是孩子法律上的监护人,也没有权利偷看孩子的手机,这是侵犯孩子的隐私权。

即使是未成年,父母的监护权也不包括查看子女的手机、日记等隐私,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监护人有责任监护子女。但是手机的信息就是隐私,父母不应该在这方面来监护子女而应该关心子女平时的生活。总之,关心孩子是可以通过很多方面的,查看孩子手机隐私的方式往往不可取。

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1、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

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1、学生的生存权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4、人格尊严权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6、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给你点知识

1.平等权力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人身自由权

4.社会生活权

5.社会经济权

一、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4、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5、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6、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2)、义务:

小学生必须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4、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

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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