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登记事项,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第十八条,企业法人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3、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姓名?用人单位有要求可以吗?
更改姓名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需要这样特别的客观“理由”(否则根据我们经验看,现实中很多人改名的理由纯粹是主观的,那又怎么说明怎么认定?),不过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备案,手续比较繁琐点吧,需要什么材料等等去咨询一下会得到“一次性告知”,而且一般这种制度在那里都是上墙的,可能一看就知道了。
三、改名字条件
能否改名字关键是你的理由是否充分,说实话,改名字,尤其是改生日是很难批准的。
一、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三、变更姓名的具体程序:
本人提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同意,有单位的单位出证明同意,在校学生还需要学校同意的书面材料,把材料准备齐到户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变更户籍的表格,经过审查后未发现你有劣迹前科,然后找派出所所长批准,再到县级公安机关找户政科科长批准,再到主管局长批准,最后回派出所改名字。
四、什么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LZ:
(1)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蕊)
五、岗位上有变更事项时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全面履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内容。但是,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由于各种情况比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者劳动过程中主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等等情况的出现,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条件出现变化。面对这些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即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而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那么对于这类纠纷,怎样理解和处理,笔者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钱某在一工具公司淬火车间工作,由于该公司加大了技改投入,对内部生产经营结构进行调整,该公司撤销了淬火车间,淬火车间8名职工被调至别的车间工作,一切待遇不变。其他人员均服从调动,但钱某认为变更工作岗位没有得到他的同意,不愿到其他岗位工作。该公司随即解除了与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工作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何种岗位的劳动。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部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内容一般是要规定的明确、具体。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之外,其它具备何种情形,才可以变更工作内容,我国劳动法律没有作出细分。实践中应把握:
一、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工作内容。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作内容的合法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本人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情况,职工应服从单位的安排,如果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内容,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作了明确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也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案例中的某工具公司撤销淬火车间的行为,即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可以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该公司可以按法定程序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形,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具备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二、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须举证证明具有正当合理性。在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负责人甚至仅凭个人喜好就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没有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尽管我们说,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不是一成不变的,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情况,也是一种客观现实需要,但协商是基本原则。另外,在调整时,用人单位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职业以及知识结构等各方面情况,不能造成劳动者前后岗位或社会评价的巨大落差,比如叫财务主管去打扫卫生等;也不能随意的随岗降薪,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明显降低。这些情况,实是变相或恶意逼劳动者离职。一旦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那么用人单位应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相应的举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应审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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