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
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
如果是法与情发生冲突时,就一定是法先于情,法大于情。
情大于法,法大于情,说法其实都不太对,不太客观,都只是在一定角度上表达情与法的关系,但却没有全面的、客观的表述两者关系,尤其是这样的表达在读者没有进入表达者语境的情况下会理解成“法总是大于情”或“情总是大于法”,一下子就将情与法绝对对立开来。
情与法在一般情况下,其实是互相理解,互相吸收,互相发展的,以偷盗为例,偷盗在道德上为小人行径,君子不耻,受到了道德谴责,于法律上为行政法、刑法所禁止,两者互相理解;亲戚偷盗,在道德上不耻,也符合刑法条文,但是也可不罚。
但是,如果硬要给法与情排个座次,依法治国,就只能是法先于情,作为这个命题的基础是法可以用情,或者说法律给道德的适用留有余地。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划定了不容侵犯的法律的领域,但也划定了一定范围授予情理统治。刑法为例,刑法中对于是否够成犯罪给定了一个不容侵犯的领域,但对于该当此罪后的罪责却给情理留下了余地,有罪免责、有罪减责、有罪轻责都是具体表现。
而如果是法与情存在冲突,就一定是法大于情,因为,法律调整范围内只能受法律意志约束,情理必须转换为法理才能为法律所接纳,否则直接适用情理将冲击现代法治国家社会治理基本规则,进入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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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世间苍生为棋?谁布跨越万古之局? 一片浩瀚壮阔的神秘世界 一幅热血柔情的绝美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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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择情啥意思?
是法不容情,即法律面前没有情面可言。这提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是刚性的,人情是柔性的。如果有法不依,人情阻碍法律,那么法律就毫无尊严。法内无人情,人情只存在法外,所以才有法外开恩的说法。所谓的法外开恩就是特赦。曹操割发代首就是法外开恩,自己给自己特赦。
何谓以情治情法?
以情制情法嗯又叫情志制约法,创自于《黄帝内经》。
如《内经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指出:“怒伤肝,悲胜怒;”“喜伤心,恐胜喜;”“思伤脾,怒胜思”;“忧伤肺,喜胜忧”;“恐伤肾,思胜恐”。
以情制情法是根据情志及五脏间存在的阴阳五行生克原理,用互相制约、互相克制的情志,来转移和干扰原来对机体有害的情志,借以达到协调情志的目的。
情,理,法哪个重要?
情理法,“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人间/社会秩序。情是最重要的。
情理法在中西方的人际关系互动和社会秩序整合中,其作用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是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在西方则是理为本、法为用、情为末。理性主义与法治主义是西方文化的特征,而情理主义与德治或人治主义是中国文化的特点。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普遍精神服从于特殊私情,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儒学与中国文化的这种情理精神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体现为:它使中国人的人格、思维与行为方式具有中庸之道和中庸之德、风格和境界。在人际互动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某种人情法则的文化规则,使我国成为人情超级大国。使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基于传统社会的情理精神与现代理性精神是相冲突的,建立在情理精神基础上的人治传统更可能对现代社会的法治起到巨大的破坏作用。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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