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归属的法律规定?
一、资本公积归属的法律规定?
资本公积金归属于公司,主要用途是转增资本;如果公司清算后仍有剩余,股东可主张剩余权益取回。
单从法律规定的层面,关于资本公积金直接规定见《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公积金缴存规定
一、公积金缴纳有哪些规定
(一)公积金中关于职工个人缴存的,每月从其工资中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单位应当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受托银行计入。如当月汇缴人数变动使汇缴金额有变动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后再汇缴。
(二)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单位职工从被调入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仿肆迟,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
缴纳住房公积金大的好处就在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缴纳至一定的时间,职工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比商业贷款低很多的利息,节省出很多的购房成本。有些地区规定的是连续缴纳六个月,有些地区规定的是连续缴纳三个月,视具体情况而定备李。此外,不论你是要购房还是大修住房,抑或是要租房,只要满足条件都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
缴纳住房公积金还有个好处就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在计算个税的时候是需要减去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的。并且,不论是单位缴纳的那部分还是你自己缴纳的那部分,到后都是归自己的,等于你白拿了一笔钱,十分划算。
三、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法
(一)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雹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法院执行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院执行公积金规定被执行人的 住房公积金 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猜乎物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穗液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顷巧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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