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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律? 继承法律适用的特点?

2024-08-22 03:05:34法律法规1

遗产继承法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继承法律适用的特点?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以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

户口继承法律规定?

户口簿有没有继承权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例如有些是集体户口的,户口本上人员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口本,就有法定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动产继承法律适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法律空子和法律空白的区别。法律空子有什么例子。法律空白有什么例子?

你好,法律空子是指法律规定不完整不全面,有漏洞。

法律空白是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规定,遇到问题无法可依。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法律关系。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法定因素。主要表现为:  (1)继承主体涉外:继承主体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承担者,继承主体涉外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继承人虽然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如果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被视为涉外继承。(2)继承客体涉外:继承客体是继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遗产。继承客体涉外是指作为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遗产在国外。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国外,不论该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不论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否是本国国民,该继承都被视为涉外继承。  (3)继承的法律事实涉外: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继承的法律事实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在国外立遗嘱等,都属于涉外继承。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只要出现上述一种情况,就应认定其为涉外继承,在司法实践中,涉外继承常常涉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继承因素,涉及多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农村不动产继承法律规定?

可以继承。房屋继承过户费用主要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法定房产继承费用免契税,遗嘱继承要缴纳契税。

房屋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约定财产的继承法律依据是什么?

遗嘱或公证书,还可以口头承诺,但要同时叫几个比较正直的人在现场作证人

婚姻法继承法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继承法属于民法,而且它与婚姻法、收养法一起构成婚姻家庭法。

最新宅基地继承法律法规?

2022年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有: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民法典》(2021.1.1生效)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实践中,城市郊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子买卖很多,也没有办理过户,拆迁时,也给与了补偿,只是价格低一点。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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