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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现存在哪儿

2024-08-19 22:00:50法律法规1

一、汉谟拉比法典现存在哪儿

汉谟拉比法典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并且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石柱上端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皇权不可侵犯;下端是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282条,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新婚姻法关于一方名下房产配偶和子女如何继承

1、我国婚姻法对于继承不作规范。

2、你所说的情况在继承法中,我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4、需要注意,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被继承的部分。

三、新婚姻法遗产继承怎么处理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遗产继承问题,受《继承法》调整,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的属性与调整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继承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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