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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行为吗)

2023-04-10 14:34:48法律法规1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谁为被告?

一、被告是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怎么认?

一 、这里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如市场监管局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等。

作出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作出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

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外部行政行为,是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对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件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事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编辑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的特征?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交通局下属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违规行政复议可以向交警大队或者法院提出行政复议。以北京为例,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根据《交通行政复议规定》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扩展资料:非现场违法处罚可以申请复议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察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对于非现场违法,基本都是通过电子眼抓拍判定,用户申请复议查看记录的视频或者图像,并且作为证据材料,并提供其它的辅助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哪些条件?

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有:

一、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都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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