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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汇是什么意思

2024-08-16 17:21:06法律论文1

一、倒汇是什么意思

倒汇的意思是指利用黑市差价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牟取暴利。

外汇原指70年代以前以及1979年至1994年我国先后两次发行的外汇兑换券。1994年再次取消外汇兑换券以后,根据1996年1月29 日国务院令1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列》,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汇的套路

1、以假乱真

据有关方面估计,目前全世界约有10亿元假美钞,其中1亿元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在我国发现的假美钞的主要种类是:机器批量印制的伪钞、改写面值的假钞、变造的伪钞,已经禁止流通的旧版币。

2、偷梁换柱

有的倒汇骗子利用人们对银行的高度信赖,主动提出不进行现钞交易,而是互将钞票存入银行,然后再交换存折,这样一来很容易使一些本来有一定戒心的为人失去警惕性。

3、施用麻醉术

一些倒汇的骗子在香烟或饮料中注入麻醉剂,当选准诈骗对象后,便会以种种手段先是千方百计与对方套近乎,引诱对方抽烟或喝饮料,然后趁对方的补申经被麻醉神智不清时,就花言巧语说动对方用人民币兑换自己的外币,这些所谓的外币都是假跟币或不可兑换的货币,目前在广西、福建、湖北、江西等地都发生过这类案件。

二、如果别人用自己的身份证搞外汇,自己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知道自己的身份证搞外汇,那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身份证丢失了,应马上挂失,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三、请问诈骗罪最高和最低判几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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