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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总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制定的总称又称为)

2023-04-10 09:46:49法律法规1

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是:部门法也叫法律部门,它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国家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社会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原则。

是制定税收法律的部门是哪个部门?

在我国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有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在国务院的授权委托下制定部门规章

法律的原则和标准?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扩展资料: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

1.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

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三种: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它法律的生效施行。

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

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

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

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法律规范终止生效还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3.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有一些例外。在刑法的适用上现代各国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标准工时制定原则?

首先,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其次,是建立在充分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基础之上,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劳逸结合。建立了每天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目前标准工时制也是主流的通用工时制度,相比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简单易行。

不定时工时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且有职业工种方面的限制。只有三类人员可以: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工作特点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

最后是综合计算公式,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同时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民法典是根据哪部法律制定的?

民法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员工手册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员工手册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制订。

法律制定三原则?

答: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

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二)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

(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会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5)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下法治,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形态,是民主的结晶。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全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都能一致。

制定和修订法律的部门有哪些机构?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根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的。

制定种子选择标准的原则?

答:1,我们一般在购买种子的时候,从来不把种子的极限产量作为购买种子的首要标准。

我们首先要看的是种子是否是新审核的品种?一般购买种子我们要首先选择新审核的品种,因为种子在经过多年的繁育之后,品种就会出现退化,这是无法避免的。

我们都遇到过种植一个好的品种几年之后产量下降的问题,这就是种子在退化。所以审定了很多年的品种我们一般是不会再次选择了,我们会选择新审定的品种购买。

2,我们购买种子的第二大原则是,不要大规模的种植本地未种植过的品种。这个大家都比较好理解,好种子要种在适合的地方才会高产,新的种子没在当地种植过我们不知道他是否适应当地的环境,所以我们不要大规模种植当地未种植的品种。风险大不建议大家冒险。

3,我们选择品种的时候,不要选择产量高的品种,而是要选择产量稳定的品种。比如说,我们附近有人种子的品种,好地坏地的产量不是差距十分巨大,产量很稳定品种的适应性强,而且较好地块单产也很高的品种就应该是我们的首选。反之地块好产量就很高,差一些产量就很差,我们一般不建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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