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和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一、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和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协商、调解、仲裁、一审、二审。
协商为争议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再采取其他方式。协商不是法定程序。
调解是我国倡导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但并不是法定程序。各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非仲裁(或诉讼)调解的调解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争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可翻悔。
仲裁是起诉的法定前置程序,不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和法院一般也先启动调解程序,如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备法律强制力。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经审理后出具裁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一审判决书发出十五天后,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为终审,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他们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三、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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