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能当董事长吗?
老赖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民事案件执行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出现了一大批下述情形: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甚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暴力妨碍、抗拒执行或者进行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等不诚信情形。上述情形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开始实施。对于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限制其各项高消费活动。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开始实施。主要规定了一下内容: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市场准入环节的信用惩戒措施以及其他具体的程序等等。
2014年1月16日,“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发布会首次在北京举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总公司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公安局承担核实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工作。《备忘录》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信用惩戒的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内容;信用惩戒的范围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相关单位、部门联动实施;信用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其他技术操作。
201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开始实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与经济信息中心发布了《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具体规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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