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油烟扰民违反哪条法律?
烧烤油烟扰民违反哪条法律?
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条令
居民油烟扰民最新法律规定?
小区油烟扰民,能够与导致扰民的侵害方沟通,让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搭建排烟管道等方法,如果沟通不成,能够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洽解决或者行政处置。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也包括在内。
法律条款的分类?
一部法律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所以,在使用法律时只需引用到条、款、项、目即可,无需指出该条所在的编、章、节。
因此,弄懂法律规范中条、款、项、目的含义,在执法活动中正确使用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目,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是大有益处的。
品质条款的法律意义?
品质条款是对客户产品质量的承诺,若达不到承诺标准,够成欺诈,要承担退货,赔偿责任。
怎么举报油烟扰民?
油烟扰民属于当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可以举报
灯光扰民问题+法律?
您好,灯光扰民是指由于灯光的强度、方向、频率等因素而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这种问题主要出现在夜间,例如邻居家的强烈灯光影响了你的睡眠,或商业建筑的霓虹灯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质量等。
在法律上,灯光扰民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居住权和休息权等权利。因此,受到灯光扰民的居民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当地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商业建筑的灯光管理,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以避免灯光扰民问题的发生。
主险的条款法律效力优于附加条款?
主险和附加险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主合同与补充条款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成效。
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只要是出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补充条款就是有效的。
检查证的法律条款?
应该是搜查证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搜查证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刑事案件中搜查有哪些要求
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因此,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3、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搜查的审批手续,所以,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4、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人由“诉讼参加人”限缩为“当事人”,意味着诉讼代理人不再可以作为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同时,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应限于确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针对处于紧急状态、来不及通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等。而诉前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限定为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应指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
关于证据保全申请的形式,新民事诉讼法并未限定为书面方式,但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请求保全证据的证明对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理由说明等。但如果情况紧急,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保全申请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