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是否有法律效果?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是否有法律效果?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经过集体协商,充分征求意见,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在本小区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规约属于全体业主商量约定的制度,是一个临时的规定。
业主管理规约与民法典有冲突?
需要修改业主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是经过全体业主协商同意以后发布的,只能在本小区内执行,是一个临时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这个管理规约的内容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就要对业主管理规约进行修改,直到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为止。
工程项目业主自行管理的概念?
项目业主自行管理的概念如下: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投资人、使用人和全生命周期的受益人,是工程项目非常重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必须履职尽责,承担自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法律冲突的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处理办法: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业主自行在楼顶加盖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违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楼顶属于共有部分,由本楼全体业主共同支配。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物业使用规定,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分,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楼顶私自加盖房屋,不仅占用了住户们的共有空间,对楼体和住户及行人的安全也造成了很大威胁,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希望在物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这种违规的做法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刑事法律冲突和民事法律冲突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对应适用的是民法,刑事诉讼对应的是刑法,所引用的法律条例不同,对应的惩罚等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惩罚远远低于刑事案件惩罚;
2、侧重点不同: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简单说,也就是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3、对待态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只有提起诉讼才会受理并处理;刑事案件则是国家机关主动介入,此时也就无视是否还有附带民事诉讼,将会按照法律流程走完侦查、诉讼、裁判等流程。简单说,民事原、被告可以私下谅解,撤销诉讼,而刑事案件,无论原本的原、被告是否私下已经谅解,国家机关将会继续追究其责任。
4、处理方式不同:民事涉及的是包含婚姻、合同、继承等大多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刑事涉及多的是罪犯审判这一类事情,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自行收取业主费用管理小区的权利?
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现行法规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盲区。
按《物权法》,业主可以选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也可以实行自治。就是说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组织自行管理小区,业主缴纳服务费用,并写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但由于现行法规对于业主自治问题没有进行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规范,致使业主自治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那么本问题中业委会是否可以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就是其中之一。
对该问题,目前存在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业委会不能作为物业费的收费主体。
理由:法律并没有赋予业委会可以作为收取物业费的收费主体,它不是经营单位,无法给业主开具正规的票据。 而且其没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经费,一旦出现债务问题,就会导致业主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从这个角度上,业委会在现阶段不宜作为收取物业费的主体。
某些实际案例中,法院以业委会主体不适格为据,驳回了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的诉请。
二、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委会对小区进行自管的,业委会可以作为物业费的收费主体。
理由:根据《物权法》业主自治原则,业主大会、业委会是业主对所拥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而建立的自治性组织,业主通过自治组织召开全体业主会议,订立规约、设置常设性的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并解决因使用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业主自治的情况下,业委会收取的物业费,本质是对其对小区自治性管理和服务的劳动对价。
通过实际案例来看,多数业委会起诉欠费业主的案例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认为:
业委会与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产生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业委会主张物业费的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总的来看,目前第二种看法是主流意见。
业主自治的法律构架?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在第10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建设部发布了《业主大会规程》。这些规定,尽管略嫌粗略,但从立法上为建立业主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与组织构架。
与业主沟通法律术语?
与业主沟通,通常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谈涉及法律的事项。
合同法中物业管理与业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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