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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是什么?

2024-08-13 05:01:23法律法规1

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两者的法律属性:

1、财产关系,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

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人身关系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例如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可以获得报酬。扩展资料:两者的特点:

一、人身关系1、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

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

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二、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

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

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当事人自愿发生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

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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